为进一步加强荣成市宠物犬(猫)类售卖、运输的检疫管理,确保宠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现将犬(猫)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二、犬猫检疫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二)申报材料符合规定。(提供检疫申报单、狂犬病免疫证明〈其中犬提供狂犬病免疫有效保护期内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且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申报主体身份信息等)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临床检查中怀疑患有疫病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提供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犬检测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检测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
三、检疫程序
(一)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上述相关材料。
(二)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三)查验材料。
(四)临床检查。(提供犬、猫)
(五)检疫结果处理。
检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责任与义务
1、饲养宠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宠物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宠物的来源、免疫、检疫等信息,确保可追溯性。
2、饲养宠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宠物检疫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
3、宠物店在售卖宠物时,应向购买者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确保购买者了解宠物的健康状况。
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检疫申报点
荣成市各镇街检疫申报点(见附件)。
附件:1.荣成市各镇街检疫申报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