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标注生产商为荣成市鑫冠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为荣成市日晟水产有限公司的茄汁鲭鱼(水产动物类罐头)抽检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茄汁鲭鱼(水产动物类罐头)所检项目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3月25日。抽样单编号:XBJ25370681437333212。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4月28日和2025年4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向荣成市鑫冠祥食品有限公司和荣成市日晟水产有限公司送达茄汁鲭鱼(水产动物类罐头)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5第03025号),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责令生产者对茄汁鲭鱼(水产动物类罐头)的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及组织召回工作,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上述批次茄汁鲭鱼(水产动物类罐头)没有库存,已于2024年8月全部销售完毕,最终未能召回,荣成市鑫冠祥食品有限公司对其涉案批次6罐留样茄汁鲭鱼(水产动物类罐头)进行了销毁处理。
(三)处置情况
荣成市鑫冠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茄汁鲭鱼罐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荣成市鑫冠祥食品有限公司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荣成市日晟水产有限公司作为委托商和经销商,经营的茄汁鲭鱼罐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其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二款的规定,对荣成市日晟水产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荣成市鑫冠祥食品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排查分析认为,未对静置间进行分区管理,用于出口和内销的同类型产品摆放随意,在静置完成后工人错将用于出口的罐头加贴了内销标签,最终导致涉案产品不合格,下一步将在静置间划分出内销区和外销区,成品区划分出内销区和外销区进行分开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