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财政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山东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财监〔2021〕1号)、《威海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荣成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随机抽查工作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信息质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各抽查主体拟组织开展的各项随机抽查,由政策法规科汇总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临时增加随机抽查任务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政策法规科备案。未列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展。
第二章 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中建立局机关执法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执法证号、性别、所属业务科室、职位等基本信息。执法人员应为局机关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各自监管范围,负责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中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管辖机关、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对象唯一编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各抽查主体负责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是指由市财政局发起其他部门参与或由其他部门发起市财政局参与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发起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相关抽查主体应负责做好与参与部门的工作衔接、组织开展检查、汇总审理检查结果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参与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相关抽查主体应按照发起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示运用
第十四条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以及检查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于检查期限结束前各自录入省工作平台。检查结果一经录入,不得随意修改。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检查结果将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按照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对组织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对组织随机抽查中发现的不属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按程序移送有权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