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在线访谈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问: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已经实行了半年多,请问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群众关心的问题主要有哪些?答: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今年上半年办理企业职工退休2261人,群众关心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政策执行后退休年龄如何计算、弹性退休政策如何执行和缴费年限延长三个问题。我在这里再向大家解读一下。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设立15年政策缓冲期,循序推进,2040年完全改革到位。

访谈时间:2025年7月10日

主题嘉宾:主任 邱志军 内审稽核科科长 于海洋 工伤保险科科长 隋守科

访谈内容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问: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已经实行了半年多,请问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群众关心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答: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今年上半年办理企业职工退休2261人,群众关心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政策执行后退休年龄如何计算、弹性退休政策如何执行和缴费年限延长三个问题。我在这里再向大家解读一下。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设立15年政策缓冲期,循序推进,2040年完全改革到位。

1.退休年龄问题。女职工由原退休年龄50周岁、55周岁(干部身份)分别逐步延迟至55周岁、58周岁,男职工由原退休年龄60周岁逐步延迟至63周岁。其中,原退休年龄50周岁的女职工,自2025年1月1日起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到55周岁。原退休年龄55周岁的女职工、60周岁的男职工,自2025年1月1日起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到58周岁和63周岁。

2.弹性退休政策。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3.延长缴费年限。自2030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增加至20年,每过1年提高6个月,10年过渡期,2040年完全改革到位。

问: 据了解,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的同时,我市开始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政策,请问这个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代替了病退和退职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二是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三是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问:据了解,我市还实施了超龄人员和实习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请问具体政策是怎样的?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将超龄人员、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从而保障特定从业人员受伤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从业单位工伤风险。政策实施以来,我市已经有189家企业办理了特定从业人员参保,参保人员共计2700余人。

(一)在参保对象问题上,明确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从业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其招用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列特定从业人员(以下称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1.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3.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4.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得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二)在参保缴费问题上,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自愿在参保地为其招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实习学生一般由所在从业单位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业单位在省外的,也可以由所在学校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特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执行。从业单位应如实申报特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申报;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等没有劳动报酬的特定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申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从业单位实际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三)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和工伤认定鉴定问题上,规定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后由从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费用或支付差额部分费用;从业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特定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为特定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定从业人员从一个从业单位流动到另一个从业单位工作的,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原从业单位与新从业单位都应按规定为特定从业人员缴纳该月的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停止用工当月应为特定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习学生毕业后,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记录,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为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问:我们都知道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那请问具体应该何时认证,认证的方式都有哪些?

答:我来详细说明一下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相关政策:

(一)认证对象。在我市领取企业、机关事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认证周期。一年至少要进行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每次认证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可在上次认证后一年内任意时间进行。

(三)认证方式。为了提高资格认证工作免办服务比例,让群众不跑腿、少跑腿,我市推行了社保长期待遇资格“静默认证”服务,利用大数据资格认证服务平台进行智能比,对有有效社会活动的人员进行自动认证,但对于大数据筛查无法确认的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还需要自主认证,认证方式有两种:

线上认证: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小程序、“爱山东”手机APP、电子社保卡等,搜索“资格认证”找到相关模块,按提示步骤进行人脸识别认证。不方便操作手机或没有智能手机的老年人可由子女等亲友使用手机通过“代他人认证”协助操作。

线下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就近到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服务大厅、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各城市社区居委会社保服务窗口进行现场认证。

社保待遇领取人员超出认证期未进行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其社保待遇;符合领取条件的,认证后予以补发。

问:近几年,党委、政府及人社部门高度重视养老保险扩面提质工作,请邱主任在这里为我们讲一下,为什么我们要参加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依法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公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家发展养老保险事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原则,参保人员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退休年龄等因素对养老待遇均有影响,因此,在此呼吁大家,有条件要尽早参加养老保险,保障自身年老后的生活水平。

问:请问,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是如何认定的,以身份证为准吗?

答: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问:请问,如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能领取什么待遇?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问:最近全国各地都在推广电子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有哪些用处?怎么申请?

答: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与实体社保卡一样,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社服务及其他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

电子社保卡,能够在互联网上查询社保参保信息、就业人才服务信息、个人就业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资格信息、职业技能等级信息、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信息等等。

电子社保卡还能申办线上业务,包括就业创业服务、社保服务、劳动用工服务、人才服务、调解仲裁服务等多类业务,可以在网上完成申办。

电子社保卡同时具有移动支付功能,可用于线上参保缴费、考试缴费、培训缴费、医疗费结算等等。

持卡人可以通过各大银行的客户端APP、微信、支付宝、爱山东APP、掌上12333APP等渠道搜索“电子社保卡”注册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专门开发了“电子社保卡”APP,将电子社保卡各项功能进行了梳理整合,使用起来更加方便快捷,目前各大手机应用商店均已经上架,建议大家下载使用。 

 

咨询电话

社保中心  办公室:7565686  

督办科:7572833

基金科:7573438

内审稽核科: 7504034

综合业务科:7572886

社会化服务科:7572837

企业养老保险科:7571753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7563476

居民养老保险科:7585945

工伤保险科:7515689

业务信息科:7571116

档案科:7552095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756100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7562484

医保局办公室:7595936

就业人才中心办公室:7572853

人社局办公室:7562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