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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362893F/2025-02670
    • 发布单位:荣成市夏庄镇
    • 内容分类:业务工作
    • 成文日期:2025-06-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夏庄镇:人民公路人人爱,平安公路暖心怀!

时间:2025年06月06日 16:44 来源:荣成市夏庄镇 浏览次数:

公路是乡村振兴的“生命线”,更是群众出行的“安全线”!为保障道路畅通、守护群众安全,夏庄镇提醒:以下12类行为,严禁!严禁!严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一、禁止在公路路面打场晒粮

粮食晾晒需规范,公路不是“晒谷场”!占用路面影响通行,车辆打滑易引发事故,一旦发生意外,晒粮者需担责!

二、不得擅自占用公路路面施工作业

修路、架线需审批!未经许可占道施工,既违法又危险,罚款+整改,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得私自增设道口,增设道口要审批

私挖道口=埋隐患!增设道口需提前申请,合法合规才安全!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违法建筑

公路红线内别“伸手”!违法建筑必拆除,别让侥幸毁家园!

五、公路两侧未经批准禁止设置非交通标志

广告牌、横幅别乱挂!未经审批的标志一律拆除,安全视野不容遮挡!

在山东某段公路旁,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了一块大型广告牌。一天傍晚,司机张某驾车经过该路段,由于广告牌的位置和灯光设置不合理,产生的阴影干扰了张某的视线,导致他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公路上的一个坑洼,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护栏,张某受伤,车辆也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并向该企业索赔。

六、严禁以路为市、占路经营

摆摊别“越界”!占道经营阻碍交通,还可能引发事故,请到指定区域经营!

2024 年 8 月 24 日约 11 时 40 分,在江苏省高邮市车逻镇飞达桥交叉路口处,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向西时,与路左占道经营的吴某卖熟食的板车相撞,造成梁某受伤,被诊断为右眼视神经视网膜挫伤等多处伤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卖熟食的板车违法占道经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七、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施工先审批!未经许可挖路、堆物,最高可罚5万元,还要恢复原状!

八、架设、埋设、穿越、跨越公路杆线和管线要审批

架设、埋设杆线管线,必须提前报备!私拉乱接隐患大,安全责任重于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九、严禁随意砍伐、采伐公路行道树、

行道树是“公路卫士”,随意砍伐不仅违法,还可能引发水土流失!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十、严禁破坏公路附属设施

护栏、标牌、路灯……都是“安全屏障”!破坏者将面临罚款+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严禁非法超限运输

超载超限“驶”不得!损坏路面、威胁安全,一车超载,全路“遭殃”!

十二、严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抛洒、滴漏、飘散等不规范装载行为

货物装载要规范!抛洒滴漏污染环境,还可能引发二次事故,严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