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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363335A/2025-02926
    • 发布单位:荣成市市场监管局
    • 内容分类: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2025-06-2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5年06月24日 14:51 来源:荣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近期,在威海市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荣成市奥丁品牌折扣超市经营的小台芒所检项目中的吡唑醚菌酯项目和王玉强经营的山药所检项目中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成市奥丁品牌折扣超市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成市奥丁品牌折扣超市经营的小台芒所检项目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03月19日。抽样单编号:DBJ25371000433730472。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04月0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向荣成市奥丁品牌折扣超市送达小台芒的《检验报告》(No:XN-20250318067),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责令经营者加强对小台芒的进货查验及召回工作,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上述批次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截止04月16日,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处置情况

荣成市奥丁品牌折扣超市销售的小台芒所检项目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以及合格的产品抽检记录,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知道该批次的小台芒是不合格食品,并且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的小台芒,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荣成市奥丁品牌折扣超市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荣成市奥丁品牌折扣超市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下一步会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二、王玉强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王玉强经营的山药所检项目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03月27日。抽样单编号:DBJ25371000433730714。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04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向王玉强送达山药的《检验报告》(No:XN-20250327004),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责令经营者加强对山药的进货查验及召回工作,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上述批次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截止05月20日,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处置情况

王玉强经营的山药所检项目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记录、供货商联系方式以及合格的产品抽检记录,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知道该批次的山药是不合格食品;并且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的山药,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王玉强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王玉强主动进行了原因追溯,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下一步会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