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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召开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5年04月30日 17:00 来源:荣成市宣传部 浏览次数:

4月30日,荣成市召开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市海洋发展局、公安局相关负责同志围绕伏季休渔有关规定、违法犯罪情形及法律依据、伏休管理主要措施等方面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伏季休渔期间,市海洋发展局、公安局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高压严打的总基调不动摇,确保伏季休渔期间我市沿海地区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全市所有渔船船东、渔港经营人、渔民船员及涉海行业场所从业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伏季休渔期各项管理规定,切勿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荣成实际,对今年全市伏季休渔作出以下“十项具体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8月20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应在出港作业7日前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出港。

(三)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

(四)集中开展对非法越界捕捞、涉渔“三无”船舶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秩序。

(五)我市应休渔船必须在指定渔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六)严禁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的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市港口、船厂和管辖海域停泊。一经发现,一律集中扣押至指定港口,按照违反伏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八)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销售、运输、冷藏、加工违规渔船渔获或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九)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期间,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我市渔船的,经海洋发展部门同意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提问一:今年将采取哪些管控措施维护伏休秩序的稳定?

答:今年,将全面落实12项管控制度,确保休渔管理秩序稳定。

(一)严格执行集中停靠制度。所有应休渔船全部集中在荣成湾、靖海湾、俚岛湾等6处海湾内的19个渔港内停靠休渔。

(二)严格执行驻巡港监管制度。采取渔业执法人员进驻伏休母港、镇街工作人员值守其他渔港码头及自然港湾等形式,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执行特殊渔船定点监管制度。对钓具渔船和专项捕捞渔船,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和定点停靠制度,实行定点进出、定点卸货。

(四)严格执行远洋渔船监管制度。对返港期间在国内近海海域捕捞作业、故意关闭或屏蔽船位监测系统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五)严格执行坞修审批制度。荣成籍捕捞渔船原则上在我市范围内维修,并执行所属镇街、工作站、渔业指挥中心三级审批,按照规定时限转港,未经批准擅自转港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对查处的涉嫌违规、“三无”或套号渔船进行定点看管,直至休渔结束。

(七)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严禁坞修无合法手续及未经备案审批的渔船,严禁生产销售涉渔“三无”船舶。

(八)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对违规的捕捞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违规的纳管钓鱼船、养殖船,按照“三无”船舶处置;对违规的特许作业渔船,取消下年度申请资格。

(九)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加强与海警、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勤联动,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严格执行实时监控和及时核查制度。充分利用北斗终端、小目标雷达、渔港监控、无人机巡查、执法APP等监管手段,加强对应休渔船的全过程管控,确保“应休尽休”、不出问题。

(十一)加强养殖渔船和镇街编号渔船监管。由沿海镇街根据实际拟定集中停泊点,安排专人管理值守,督促落实进出港登记、安全检查、“双编”管理以及异常天气择港避风等措施。

(十二)积极全面宣传引导。利用电视、广播、微信、自媒体等手段,加强伏休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宣贯,加大违规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营造全民参与伏季休渔的浓厚氛围。

提问二:休渔期非法捕捞是否会构成犯罪?标准是什么?如何处罚?

答:休渔期非法捕捞可能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只要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上述任意一条的标准,都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渔民朋友遵纪守法,不要为小利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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