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种苗经营者:
种苗是农业的“芯片”,关乎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感谢您长期以来为我市农业发展付出的努力!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农作物种苗管理办法》,规范市场秩序,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依法依规经营
1、严格许可管理:从事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专门经营种苗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销售种苗前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可手机下载“种业通”APP上备案,也可电脑端进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 http://202.127.42.145/bigdataNew上操作备案)。
2、规范档案管理:建立涵盖种苗来源、生产过程、销售去向的全流程档案,详细记录种子采购、施肥用药、温湿度调控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后2年,确保问题可溯源。
3、保障品种合规: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生产经营授权品种须取得品种权人书面同意,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备查。
二、严控质量标准
1、源头品质把控:从具备资质的正规渠道采购繁殖材料,严格查验进货凭证、植物检疫证明等资料,拒绝来源不明、质量无保障的种苗。
2、规范生产流程:严格执行种苗生产技术规程,精准控制温湿度、光照等环境参数,规范使用农药化肥,建立详细生产日志,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可管控。
3、强化质量检测:配备专业检测设备及人员,在种苗出圃前进行纯度、净度、苗龄等全项检测,不合格产品严禁流入市场。
三、规范标签标识
1、明确标注内容:销售种苗必须附具规范标签,清晰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嫁接苗标明砧木)、生产经营者信息、纯度指标、出圃日期、适宜种植区域等12项法定内容,使用说明需包含栽培要点与风险提示。
2、确保制作标准:标签、使用说明应采用耐用材质,印刷内容清晰、醒目、持久,便于农户识别查阅。
四、检验检疫管理
种苗在繁育过程中或出圃前须由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监管或检疫;运输或者邮寄种苗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如需咨询或帮助,请拨打电话:0631-7592263。让我们携手同行,以优质种苗赋能农业发展,为推进乡村振兴、保障粮食安全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