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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363335A/2025-01231
    • 发布单位:荣成市市场监管局
    • 内容分类: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2025-03-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5年03月11日 15:59 来源:荣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近期,在荣成市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9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荣成九龙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鹅酒店、荣成市台上街玉龙饺子二店、荣成水木菁苑生态酒店、荣成市丽都民俗酒店、荣成市崖头印象餐饮店、荣成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标准指标(≤500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成水木菁苑生态酒店经营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成水木菁苑生态酒店经营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标准指标(≤500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4年11月18日。抽样单编号:SBJ24435632904ZX、SBJ24435632905ZX。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向荣成水木菁苑生态酒店送达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的《检验报告》(No:SBJ24435632904ZX)、(No:SBJ24435632905ZX),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责令经营者加强对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的进货查验及召回工作,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上述批次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全部被抽检机构取走,没有库存,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

(三)处置情况

荣成水木菁苑生态酒店作为餐饮服务者浸泡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同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数额较小,浸泡制作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全部出售给抽检机构,未给消费者食用,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荣成水木菁苑生态酒店给予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荣成水木菁苑生态酒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为所用原料盐渍海蜇浸泡时间不够,下一步将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采用更加科学的脱铝方法,降低海蜇中的铝残留量,确保食品安全。

二、荣成市台上街玉龙饺子二店经营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成市台上街玉龙饺子二店经营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标准指标(≤500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4年11月18日。抽样单编号:SBJ24435632908ZX、SBJ24435632909ZX。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向荣成市台上街玉龙饺子二店送达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的《检验报告》(No:SBJ24435632908ZX)、(No:SBJ24435632909ZX),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责令经营者加强对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的进货查验及召回工作,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上述批次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全部被抽检机构取走,没有库存,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

(三)处置情况

荣成市台上街玉龙饺子二店作为餐饮服务者浸泡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同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数额较小,浸泡制作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全部出售给抽检机构,未给消费者食用,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荣成市台上街玉龙饺子二店给予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荣成市台上街玉龙饺子二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为所用原料盐渍海蜇浸泡时间不够,下一步将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采用更加科学的脱铝方法,降低海蜇中的铝残留量,确保食品安全。

三、荣成九龙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鹅酒店经营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成九龙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鹅酒店经营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标准指标(≤500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4年11月19日。抽样单编号:SBJ24435632911ZX、SBJ24435632912ZX。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向荣成九龙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鹅酒店送达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的《检验报告》(No:SBJ24435632911ZX)、(No:SBJ24435632912ZX),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责令经营者加强对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的进货查验及召回工作,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上述批次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全部被抽检机构取走,没有库存,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

(三)处置情况

荣成九龙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鹅酒店作为餐饮服务者浸泡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同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数额较小,浸泡制作的即食海蜇头和即食海蜇皮全部出售给抽检机构,未给消费者食用,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荣成九龙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鹅酒店给予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荣成九龙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鹅酒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为所用原料盐渍海蜇浸泡时间不够,下一步将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采用更加科学的脱铝方法,降低海蜇中的铝残留量,确保食品安全。

四、荣成市丽都民俗酒店的即食海蜇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成市丽都民俗酒店经营的即食海蜇头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标准指标(≤500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4年11月18日。抽样单编号:SBJ24435632903ZX。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向荣成市丽都民俗酒店送达即食海蜇头的《检验报告》(No:SBJ24435632903ZX),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责令经营者加强对即食海蜇头的进货查验及召回工作,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上述批次即食海蜇头全部被抽检机构取走,没有库存,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

(三)处置情况

荣成市丽都民俗酒店作为餐饮服务者浸泡的即食海蜇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同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数额较小,浸泡制作的即食海蜇头全部出售给抽检机构,未给消费者食用,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荣成市丽都民俗酒店给予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荣成市丽都民俗酒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为所用原料盐渍海蜇浸泡时间不够,下一步将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采用更加科学的脱铝方法,降低海蜇中的铝残留量,确保食品安全。

五、荣成市崖头印象餐饮店的即食海蜇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成市崖头印象餐饮店经营的即食海蜇皮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标准指标(≤500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4年11月18日。抽样单编号:SBJ24435632907ZX。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向荣成市崖头印象餐饮店送达即食海蜇皮的《检验报告》(No:SBJ24435632907ZX),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责令经营者加强对即食海蜇皮的进货查验及召回工作,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上述批次即食海蜇皮全部被抽检机构取走,没有库存,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

(三)处置情况

荣成市崖头印象餐饮店作为餐饮服务者浸泡的食海蜇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同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数额较小,浸泡制作的即食海蜇皮全部出售给抽检机构,未给消费者食用,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荣成市崖头印象餐饮店给予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荣成市崖头印象餐饮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为所用原料盐渍海蜇浸泡时间不够,下一步将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采用更加科学的脱铝方法,降低海蜇中的铝残留量,确保食品安全。

六、荣成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即食海蜇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成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即食海蜇皮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标准指标(≤500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4年11月19日。抽样单编号:SBJ24435632910ZX。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向荣成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即食海蜇皮的《检验报告》(No:SBJ24435632910ZX),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责令经营者加强对即食海蜇皮的进货查验及召回工作,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上述批次即食海蜇皮全部被抽检机构取走,没有库存,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

(三)处置情况

荣成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餐饮服务单位浸泡的食海蜇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同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数额较小,浸泡制作的即食海蜇皮全部出售给抽检机构,未给消费者食用,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荣成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予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荣成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为所用原料盐渍海蜇浸泡时间不够,下一步将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采用更加科学的脱铝方法,降低海蜇中的铝残留量,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