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荣成市赤山农贸中心市场郭欣宽摊位经营的大葱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成市斥山郭欣宽摊位经营的大葱经抽样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9月5日。抽样单编号为DBJ25371000437345332。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0月11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荣成市斥山郭欣宽摊位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荣成市斥山郭欣宽摊位于2025年9月5日当事人从文登区邢留涛蔬菜店购进的上述批次大葱,当事人查验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该批次大葱的快速检测报告单,并于2025年10月11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大葱,截至2025年10月31日未召回产品,也未有消费者反映因该大葱受到损害。
三、行政处罚情况。荣成市斥山郭欣宽摊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大葱的违法行为。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以及该批次大葱快速检测报告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荣成市赤山农贸中心市场郭欣宽摊位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