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公告公示
    • 索引号:11371082004363335A/2025-05700
    • 发布单位:荣成市市场监管局
    • 内容分类: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2025-11-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5年11月21日 14:41 来源:荣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近期,在威海市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荣成市崖头何佳蔬菜店经营的葱所检项目中的噻虫嗪项目和荣成市崖头殷氏水果蔬菜店经营的大葱所检项目中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成市崖头何佳蔬菜店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成市崖头何佳蔬菜店经营的葱所检项目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08月07日。抽样单编号:DBJ25371000437342775。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09月0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向荣成市崖头何佳蔬菜店送达葱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5第12963号),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责令经营者加强对葱的进货查验及召回工作,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上述批次葱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截止09月23日,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处置情况

荣成市崖头何佳蔬菜店销售的葱所检项目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以及合格的快速检验报告单,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知道该批次的葱是不合格食品;并且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的葱并进行整改,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荣成市崖头何佳蔬菜店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荣成市崖头何佳蔬菜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下一步会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二、荣成市崖头殷氏水果蔬菜店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成市崖头殷氏水果蔬菜店经营的大葱所检项目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08月07日。抽样单编号:DBJ25371000437342754。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09月0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向荣成市崖头殷氏水果蔬菜店送达大葱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5第12956号),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责令经营者加强对大葱的进货查验及召回工作,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上述批次大葱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截止09月29日,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处置情况

荣成市崖头殷氏水果蔬菜店经营的大葱所检项目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以及合格的农残快检报告,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知道该批次的大葱是不合格食品;并且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的大葱并进行整改,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荣成市崖头殷氏水果蔬菜店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荣成市崖头殷氏水果蔬菜店主动进行了原因追溯,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下一步会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