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方案》的背景和必要性
《方案》以国家及山东省相关政策为根本依据,全面承接上级“通过税收杠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核心导向,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1.落实国家土地市场改革要求: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中“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土地利用效率挂钩,避免土地闲置与低效占用。
2.承接山东省“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深度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税收差别化的核心依据,与省级“以税促效、优胜劣汰”的改革方向保持一致。
3.沿用省级税额标准调整框架:参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23〕3号),将荣成市一级土地、建制镇、工矿区的基准税额分别设定为8元/平方米、5元/平方米、5元/平方米,确保税额标准与省级调整方向衔接,避免区域税负失衡。
二、试点范围
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且参与我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三、试点内容
根据市政府正式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减免,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税率,税额标准有增有减,税负总体保持平衡。
结合“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额标准。具体为:
1.对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企业,根据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的评价结果,分别按照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60%、80%、100%执行。其中: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一级土地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2.5元/平方米;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一级土地4.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3元/平方米;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4元/平方米;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一级土地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5元/平方米。
2.对未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执行,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4元/平方米。
3.对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执行,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一级土地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2.5元/平方米。
政策原文:荣成市财政局 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 荣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荣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