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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在线回答问题

问:丛局长,税收工作不仅仅是关乎着国计民生,更是牵动着千家万户,就比如最近正在发放的育儿补贴,就有听众咨询领取育儿补贴后是否需要纳税呢?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访谈时间:2025年10月21日

主题嘉宾:党委书记 局长 丛景山

访谈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在线回答问题

问:丛局长,税收工作不仅仅是关乎着国计民生,更是牵动着千家万户,就比如最近正在发放的育儿补贴,就有听众咨询领取育儿补贴后是否需要纳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问:丛局长,去年年底,总局出台最新公告,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具体的优惠内容是什么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问:丛局长,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个人养老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办理扣除?

答: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问:丛局长,我们知道发票是税务部门保障国家税收的重要工具,也是消费者权益的“护身符”,那么作为普通消费者,索要发票对我个人具体有什么好处呢?

答:对消费者而言,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只要发生了消费行为,无论金额大小或消费方式,都有权向商家索取发票。个人消费者索取发票主要有三大好处:一是消费的“凭证”:发票是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交易事实的最直接有效的法律凭证。可以在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发生退换、维修等问题时,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凭证。二是报销的“依据”:如果您是因公消费,发票是您在单位财务报销的合法依据。没有合规的发票,财务无法入账,可能影响您的正常报销。三是享受售后服务的“钥匙”:许多商品(如家电、电子产品、汽车等)的保修服务都需要您出示购货发票,以确认产品的保修期起始日。没有发票,可能无法享受正规的售后服务。

对经营者而言,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后应及时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并妥善保管,如有商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拨打7512366、7569001电话与税务部门联系,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问:有听众咨询,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商家要求提供身份证才能开票,合理吗?

答:个人消费者可以以个人名义索要发票,无需提供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商家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无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问:丛局长,现在新能源车辆越来越多,就购买新能源汽车能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请您给大家简单讲解一下吧。

答: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大家可通过查看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确定自己购置的汽车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问:那今年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辆具体有什么样的车辆购置税优惠呢?

答: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问:刚说免征优惠截止日期是今年的12月31日,那么明年还有新的相关优惠规定吗?

答:明年会有变化,政策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问:那购置日期具体如何确定呢?

答:购置日期是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问:最近新出了《住房租赁条例》,大家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比较关心,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答:国务院在2025年9月15日颁布《住房租赁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住房租赁,为租客及房东提供了法律保障。针对住房租赁缴纳房产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那一般纳税人出租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问:丛局长,如果涉及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并转租的,是否就无需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问:丛局长,聊完租房的房产税咱再聊一下大家关心的购房的契税问题,就去年年底出台的个人购买住房征收契税相关新政策,您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答:好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的规定: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问:丛局长,听说8月份刚出台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政策的主要内容吗?

答:好的,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是符合条件的其他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问:这里的“制造业”等四个行业具体是哪四个行业?

答:“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具体而言,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上述四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问:第二部分中提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具体是指哪部分纳税人?

答: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问:那除了上述这些情况之外,其他纳税人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的比例具体为多少呢?

答: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如何办理?有无时限要求?

答:纳税人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问:丛局长,下面我们想简单了解一下社保费相关问题。首先是职工社保方面,有听众想了解一下用人单位每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申报缴纳渠道都有哪些?

答:山东省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逾期申报缴费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人社医保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共有五种缴费方式:(1)三方协议支付;(2)联行支付;(3)银行端凭证缴款;(4)聚合扫码支付;(5)数字货币支付。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主要有两种缴费方式:(1)三方协议扣款;(2)银行端凭证缴费。

 

问:用人单位增员后,如何进行后续申报呢?

答:用人单位在人社或医保系统增员后,进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查询确认职工参保信息,然后通过【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对新增人员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再在【日常申报】模块进行社保费申报即可。

 

问:据了解,2024年7月我们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了优化,由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改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那么用人单位如果想补缴流程优化之前,即2024年6月及之前,的社保费要如何操作呢?

答:用人单位存在补缴2024年6月及之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先由人社、医保部门受理后核定应补缴金额,传递给税务部门。用人单位可登录社保费单位客户端或电子税务局,在【特殊缴费申报】模块进行确认申报,在进入此功能时,系统将自动获取本单位最新的待申报特殊缴费信息,用人单位勾选数据提交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