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荣成市港湾五月花肥牛火锅店经营的山药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成市港湾五月花肥牛火锅店经营的山药经抽样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咪鲜胺及其含有2,4,6-三氯苯酚部分的代谢产物之和,以咪鲜胺表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7-24。抽样单编号为XBJ25371082433432038。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8月25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荣成市港湾五月花肥牛火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荣成市港湾五月花肥牛火锅店于2025年7月21日从荣成市斥山梁奎果蔬批发铺处购进4公斤山药,其中3.1公斤用于抽检,剩余均已切片用于自助火锅使用,未有消费者反映因食用该批次山药产生不良健康问题,依法责令商家加强进货查验工作,并立即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
三、行政处罚情况。荣成市港湾五月花肥牛火锅店经营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山药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山药快速检测报告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该批次山药已使用完毕,当事人于2025年9月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此前未发生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的情形满足《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规定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符合裁量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荣市监不罚〔2025〕15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荣成市港湾五月花肥牛火锅店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