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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2371082MB2843001W/2024-04549
    • 发布单位: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内容分类:业务工作
    • 成文日期:2024-09-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普法微课堂 新《公司法》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须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

时间:2024年09月09日 09:48 来源: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明确了2024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那么,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需要怎样执行呢?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这样的话,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存量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存量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缴足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