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之前一般减资程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简易减资的程序。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之前的一般减资程序指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减少注册资本,而简易减资指公司以亏损额为限,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简易减资应当是用已实缴的资本弥补亏损,不免除股东未实缴部分的缴纳义务。
需注意的是,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且减资应当按照股东出资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如有法律另有规定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