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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2371082MB2843001W/2024-04132
    • 发布单位: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内容分类:业务工作
    • 成文日期:2024-08-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普法微课堂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原有限制

时间:2024年08月08日 09:12 来源: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原有限制,增加了公司横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不再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再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也就是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多家“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再投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允许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但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就是说,如果一个股东同时设立拥有几家企业,几家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出,那么这些公司就应当对其中任意一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