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强制注销登记制度的适用情形。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同时,《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公司法》本条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是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二是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
三是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