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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2371082MB2843001W/2024-04273
    • 发布单位: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内容分类:业务工作
    • 成文日期:2024-08-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普法微课堂 新《公司法》完善了法定代表人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19日 07:54 来源: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新《公司法》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的归属、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和内部追责方式。

一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二是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是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