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在线访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线回答问题

问: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近期调整了,请问具体是怎么调整的,调整后缴费数额是多少?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近期我省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了调整,上限由原来21207元调整为22078元,下限由原来4242元调整为4416元。

访谈时间:2024年8月18日

主题嘉宾: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林红光

访谈内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线回答问题

问: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近期调整了,请问具体是怎么调整的,调整后缴费数额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近期我省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了调整,上限由原来21207元调整为22078元,下限由原来4242元调整为4416元。

调整后,养老保险方面,缴费比例为基数的20%,按照最低缴费基数4416元缴纳的,全年需缴纳养老保险费10598.4元;按照最高缴纳基数22078元缴纳的,全年需缴纳养老保险费52987.2元。今年个人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月份,需补足基数调整造成的差额。

医疗保险方面,可以选择两个比例进行缴费。如果不建立个人账户,即缴费期间不向医保卡里打钱,缴费比例为基数的8%;如果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基数的10%,这其中的2%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也就是个人医保卡里。

在缴费时间上,养老保险可以自愿按年或按月连续缴费,全年都可以缴纳;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了不影响大家的权益保障,请及时通过支付宝、微信、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缴费。

在此,我们也提醒,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建议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参保居民尽早考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提供一份保障。


问:近期人社部门正在落实超龄人员和实习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今年5月30日,山东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将超龄人员、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特定从业人员受伤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从业单位工伤风险。《办法》以自愿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参保对象。《办法》明确超龄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及见习人员、住院规培医学在读研究生、家政服务人员等四类人员作为参保对象。将超龄人员限定在不超过70周岁,考虑了退休返聘专家、环卫工人、保安保洁等职业人群需求及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将实习学生参保的年龄下限确定为16周岁。明确排他限定,即符合强制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得参加,同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缴费。《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即自愿参保,但参保后缴费是强制性的,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缴费基数及费率标准与法定参保单位执行相同政策,根据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缴费基数上下限、从业单位工伤行业风险类别等确定缴费金额。

(三)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期间。《办法》规定,参保后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条件及相应的支付责任,参保当月按规定缴费的自参保次日起生效,参保当月未按规定缴费的自缴费次日起生效。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的条件,保障了实习学生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四)工伤认定鉴定政策。《办法》规定,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法定参保职工政策一致。其中,法定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劳务合同、雇佣协议、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等。

(五)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渠道。《办法》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基金按规定支付,与法定参保人员待遇一致;因未建立劳动关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终止用工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超龄人员退休金和伤残津贴衔接等内容予以明确。

(六)基金管理及相关要求。《办法》规定,特定从业人员参保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明确了先行支付、违规骗保的处理等,明确了基金收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办法》自202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问:人才是第一资源,我市在人才招引方面也是下足了功夫,请您介绍一下当前我市青年人才引育的政策有哪些?收到了哪些效果?

答:近年来,我市持续调整优化“荣聚英才”政策,在支持青年人才引育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放生活补贴方面。对2023年以后,首次到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全职工作的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期限3年;对威海市冲击千亿目标、百亿目标企业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生活补贴分别提高至每月5000元、3000元。首次、第二次、第三次申请时需在非公有制企业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二)发放购房补贴方面。对于符合申领生活补贴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来荣工作5年内购买市内首套住房的,每人可分别申领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

(三)支持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方面。

一是支持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实习基地,对到我市七大产业链重点支撑企业实习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毕业学年在校生,每人每月分别发放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实习补贴,实习期为3—6个月,并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

二是鼓励驻荣高校开设焊工等紧缺职业(工种)教学班,增加我市紧缺技能人才数量,满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通过建立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清单,支持驻荣院校招收目录清单内专业学生,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招生补贴。鼓励驻荣院校引导在校生选修目录清单内专业,学生毕业年度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从事清单内专业(工种)工作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期限3年;同时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

三是支持驻荣高校与企业开展“订单式”“冠名班”人才培养,毕业后学生到该企业工作,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根据实际到企就业人数,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补助。

应该说,我市人才政策的含金量很高、诚意很足,2020年以来已累计发放人才津补贴8000多万元,引进高校毕业生1.3万人,引才人数逐年提升。希望大家对外多宣传,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


问:眼下正值高校大学生毕业季,找工作成为毕业大学生们的头等大事,那么目前我市大学生及各类求职者找工作,以及企业招聘都有哪些渠道?

答:近年来,人社部门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打造就业服务新模式,目前大学生及各类求职者找工作、企业招聘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是通过“威海市就业服务平台”进行求职招聘。这个平台是人社部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精心打造的网上服务平台,广大企业和求职者可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搜索“威海招聘”关键字,登录后发布或查询适合自己的岗位,也可用电脑搜索“威海市就业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平台后即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和个人求职信息。该平台汇集了全威海市用人单位用工需求和市内外劳动者求职的数据信息,目前我市400多家用工单位在该平台发布了用工岗位1.3万个,而且信息随时更新,求职选择范围大,成功率较高。

二是通过现场招聘会求职招聘。人社局三楼人力资源市场每周三上午都会对外开放,开展现场招聘洽谈,还定期举办线下专场招聘会,今年已举办了 “海工装备暨制造业”等10多个专场招聘,近期还将举办2024荣成市高校毕业生夏季专场招聘会。用工企业和求职者可随时关注荣成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招聘信息,积极参加各类专场招聘活动。

三是通过各种媒介平台求职招聘。我们在荣成市人民政府网站、荣成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直播荣成”手机APP、荣成广播电台等媒介都开设了招工专栏,各个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的电子显示屏定期发布招工信息,大家可以关注。同时,人社部门与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沟通,通过全市社区网格群向社区居民发布企业需求信息,并定期组织企业开展“送岗下乡”活动,到社区、村居宣传推介企业,扩大信息发布覆盖面,提升居民知晓度。人社部门求职咨询电话:3918295。希望广大求职者通过以上渠道,都能尽快找到理想的工作。

在此我们也温馨提示,广大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要做到“四注意”:一要注意通过正规渠道求职,时刻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高薪诱惑,远离拒绝“黑中介”。二要注意与用工方签订书面合同,仔细查看内容条款,注意保存证据,切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三要注意切勿缴纳报名费、押金、培训费等费用或轻易将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四要注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站查询用人单位名称信息的真实性,谨防上当受骗。“黑中介”举报电话:7564037、7363906(石岛)。


问:个人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个人在我市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创办小微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口,依法在我市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符合条件可申请额度最高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没有其他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1.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2014年6月17日以后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就业转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生,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人员(企业法人),可申请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2013年10月1日到2014年6月16日期间注册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创业补贴。

(三)一次性场所租赁补贴。2014年6月17日以后注册营业执照、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本市户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生,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正常经营满1年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申请个体工商户5000元、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四)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13年10月1日后注册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从事全日制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