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 (鲁民〔2022〕56号)等文件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4月30日前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1001 元提高为每人每月 1062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00 元提高为每人每月865 元。
二、特困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02 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381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 1040 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125 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全市集中和分散特困供养照料护理基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13298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6650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3990元。集中供养的,按照特困供养照料护理基准标准执行。分散供养的,采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提供60小时、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45小时、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7小时居家养老服务。
三、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503元提高为每人每月2655元;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2元提高为每人每月2124元;重点困境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1881元提高为每人每月2003 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由每人每月201元提高为每人每月213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51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6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 181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92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51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60元。
本通知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