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市强化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涉企押金(保证金)监督管理,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严格执行《山东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未经国务院批准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律不予于设立,国家、省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
二是设有保证金的部门和单位不断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建立资金台账,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公开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
三是适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各相关部门对本领域涉企保证金有关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不发生违规设立、违规收取涉企保证金的行为。
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