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和《山东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鲁教基字〔2022〕11号)要求,切实做好荣成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工作,现制定《荣成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荣成市教育和体育局 荣成市财政局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25日
荣成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山东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鲁教基字〔2022〕11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字〔2018〕3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加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的发展目标,合理认定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努力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支撑,公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幼儿园格局。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三条 荣成市范围内,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管理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幼儿园,均可申报荣成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款 经市教育部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第二款 办园条件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原则上应达到省级一类园及以上标准。
第三款 招生程序规范,班额符合规定,没有超大班额现象。
第四款 收退费行为规范,无乱收费现象。
第五款 财务公开、独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接受财政、教育、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款 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七款 办园行为规范,无“小学化”现象。
第八款 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师德师风问题发生,无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部门进行评审、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教育、财政、发改部门联合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部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服务期为三年,服务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荣成市发改局 教体局 财政局关于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荣发改价格〔2021〕24号)的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49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41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350元/生·月。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保教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荣成市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倍执行,报发改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后执行。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以不盈利、不结余原则自行确定。
第九条 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十条 经教育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享受下列奖励补助政策。
第一款 生均经费补助。生均经费补助综合考虑幼儿园规模、类别、保教质量等因素给予补助。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第二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等,按照相关政策落实资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向教育部门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所有幼儿收费必须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银行账户,不得缴入个人银行账户或通过微信等其他方式收取,严禁收费资金进行体外循环。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提高教职工待遇、租赁园舍等,不得用于偿清债务、回报举办者、赞助投资和罚款等其他用途。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许可并公示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对于在年检、审计、考核时发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小学化”倾向严重、不按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违规乱收费等问题的幼儿园,一经查实,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资格。自愿退出或被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的,不再享受财政补助,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教育、财政和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荣成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荣教体字〔2019〕8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