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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
    • 发文机关: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荣成市水利局 荣成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4-0180002
    • 成文日期:2024-06-01
    • 公开发布日期:2024-06-01
    • 发文字号:荣农字〔2024〕12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4-06-01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7-05-3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文件失效原因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荣成市水利局 荣成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荣成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荣农字〔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荣成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荣成市自然资源局、荣成市水利局、荣成市财政局制定了《荣成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荣成市水利局  荣成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日


荣成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各类工程管好、用好,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威海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障工程原设计功能在合理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等原则进行。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市级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两个月内与项目区所在镇街办理资产台账移交并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项目区镇街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或个人。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包括: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塘坝、平塘等水源工程;泵站工程及配套设施;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

(二)田间道路工程:机耕路、生产路、附属设施。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压器及配电箱配套设施。

第六条  立项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镇街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管护制度,承担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情况。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主要来源包括:村集体经济收益提取、村民“一事一议”筹集、工程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日常维护保养,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使用管理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使用情况要定期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标准: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应保持田间灌溉与排水管道、塘坝、平塘、泵站、小型拦河坝、农用井、蓄水池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二)田间道路工程:应确保路面平整、路肩完好,通行畅通;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应保证农田防护林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总体完好,三年后林木保存率达到85%以上。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应保证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设备和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巡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管护主体每月至少巡查1次,并根据巡查结果填写巡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年度巡查,由镇街组织,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巡查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工程、设备及人身安全。

(二)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列入镇街目标责任制考核,立项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镇街制度建设、管护成效等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护协议等规定,依法管理运行,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荣成市农业农村局、荣成市自然资源局、荣成市水利局、荣成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