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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问:请您向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好吗?答:好的。

访谈时间:2024年5月9日

主题嘉宾: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 毕龙文 渔政科科长 张松江 船检科副科长 张 涛

访谈内容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问:请您向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好吗?

答:好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是承担海洋渔业执法监管职责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职能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履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职能;

(2)组织实施全市海域和渔业水域的巡航监视,负责检查海域使用情况,负责渔港水域污染防治的执法检查;

(3)负责禁渔区、禁渔期等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的实施;

(4)负责监督检查渔业准入、持证捕捞、水产苗种生产及经销;

(5)参与对渔船修造行为的监督管理;

(6)负责渔港渔船安全执法检查;

(7)负责实施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8)配合参与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渔事纠纷和渔港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9)参与海上抢险救助;

(10)依法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海洋和渔业生产秩序;

(11)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问:伏季休渔是为子孙计、为全局谋的一项重要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举措,自1995年启动以来至今已是第30个年头。请毕大队长介绍一下,今年我市伏季休渔的管理要求。

答: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应在出港作业7日前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出港。

3.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

4.集中开展对非法越界捕捞、涉渔“三无”船舶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秩序。

5.我市应休渔船必须在指定渔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的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市港口、船厂和管辖海域停泊。

6.非荣成籍渔船未经审批不得在我市渔港停靠,一经发现一律集中扣押至指定港口,按照违反伏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8.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销售、运输、冷藏、加工违规渔船渔获或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9.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10.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问:为强化海洋伏季休渔监管,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 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我市历来是一经查获一律依法实施严惩重罚,请毕大队长介绍一下今年我市对伏休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今年的管控措施,较往年更加严厉,目的就是罚到痛处、打到关键处,让违法违规者知晓休渔期违法违规带来的严重后果,营造“不敢违”的高压态势。

对违反伏季休渔有关规定的渔船,除严格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依法处罚外,还要视情节在休渔结束后进行3个月以内的禁止离港教育整顿;对擅自接纳外地渔船停靠的渔港,在休渔结束后要进行停港整顿;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外地渔船,一律在休渔结束后进行禁止离港3个月的教育整顿。对符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情形的,要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不享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违反伏休有关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对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养殖船等,一旦伏季休渔违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对拒不听从渔船召回等命令、决定,严重影响我市休渔秩序的行为,根据荣成市信用惩戒相关规定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对涉案渔船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信用等级予以降级。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依法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伏休期重点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1.在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擅自转移停泊地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介机构为“三无”渔船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休渔并不意味着吃不到海鲜,还会有部分自养(暂养)鲜活水产品上市,请介绍一下今年伏休我市水产养殖户销售自养(暂养)鲜活水产品有关规定。

答:伏休期上市水产品除冷冻品外,主要是养殖和伏休前购进后暂养两种,这两类水产品也是重点监管对象,下面,我分别介绍一下有关规定。

(一)水产养殖户销售自养鲜活水产品

1、水产养殖户每次销售自养水产品(仅限于活体鱼类及虾类),均须向所属镇街提出申请,在取得加盖镇街公章的销售证明并报渔业执法大队渔政科存档后,方可进行销售。

2、销售证明应当包括养殖户姓名、养殖地点、销售品种与数量、运输车辆、销售去向等基本情况,销售证明有效期限不得超过2天。

3、水产养殖户凭销售证明运输、销售水产品,相关执法部门审查合格后可予批准放行;购进养殖水产品的经营业户应当留存该销售证明(每张水产品销售证明仅对应一家经营销售业户)和销售凭证,相关执法部门审查合格后应当允许经营。

(二)水产养殖户销售暂养鲜活水产品

1、水产养殖户提出暂养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含实施暂养的海区位置或场所(如果是租用海区或场所,应注明自有或租用)、暂养水产品物种、数量、销售模式、暂养所需的养殖船舶(船名号、所属单位)等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养殖户留存一份,另两份交至所在镇街。

2、镇街收到申请后,可根据实际,要求申请人提交海域使用权证书(承包或租用他人的海域或厂区的,需提交双方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海域(厂区)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收购暂养水产品的明细及交易银行流水等。经实地查验合格后,镇街再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所有资料镇街留一份存档)。

3、市海洋发展局接到镇街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安排人员联合镇街工作人员再次进行实地复核检查。经复核合格后,由市海洋发展局出具暂养证明。伏休期间市海洋发展局对暂养户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在伏休期间购进鲜活水产品进行暂养、销售的,必须持有供货方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捕捞销售证明、双方交易合同(协议)、交易明细及交易的银行流水等材料,确保该水产品来源合法,并按前述1-3条规定办理审批。

5、经审批允许从事水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每次销售前向当地镇街报备后,向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中队申请,并提供记录台账,经中队当场审验核对无误后开具证明,方可运输销售。

6、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违法购销、捕捞等行为的养殖户,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取消审批,由海洋发展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问:要做好伏休渔船管控,认真核验归港休渔渔船身份是基础,请张副科长介绍一下,我们将如何开展渔船身份核验工作,以保证伏休管理的顺利推进。同时,介绍一下“三无”渔船是如何定义的?对查获的“三无”渔船如何处置?

答:休渔期,渔船集中返回船籍港停靠,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将对在港停靠的所有渔船进行一次全面身份大排查,大队船检科与6个中队一线执法人员一起,对港内的渔船进行逐艘检查(证书、船号、北斗、船籍港、渔船身份标签等),逐艘进行拍照,船检科工作人员将这些渔船照片与往年船检照片进行详细比对,严查是否船证相符。如发现不符,我们将对这类渔船按涉嫌“三无”渔船进行定点扣押,对船东进行询问调查,并向有资质的船检机构发申请检验函,进行最终确认。休渔期间,大队船检科还将不定期对我市港内渔船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宣传力度,欢迎群众提供线索或实名举报。

中国五部门(海关部署、公安部、交通部、农业农村部、海警局)联合出台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什么情况的渔船属三无渔船。“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对经查实的“三无”渔船,我们将按规定予以没收,集中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