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赵局长,每年的4月都是我们的税收宣传月,能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今年宣传月的一些情况或者安排吗?答:好的。
访谈时间:2024年4月2日
主题嘉宾:党委书记、局长赵永谦 征收管理股负责人王茂涛 税政二股负责人于庆军
问:赵局长,每年的4月都是我们的税收宣传月,能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今年宣传月的一些情况或者安排吗?
答:好的。今年是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年全国两会进一步强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将此次宣传月主题定为“税助发展 向新而进”,就是要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高效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着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深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效能。
问:那么宣传月期间我们会有哪些宣传的重点和活动呢?
答 :结合今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和我们荣成的实际情况,宣传月期间,我们税务部门将重点从以下两个层面开展宣传活动:一方面聚焦服务“5+2”七大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重点围绕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核电装备与新能源、电子信息等特色产业,进园区、进企业、进项目,集中开展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和税费服务举措推介;另一方面,将着眼个税申报、社保费缴纳等同广大市民息息相关的内容,进社区、进商场、进公园,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开展现场宣传辅导,答疑解惑;在做好线下活动的同时,还将利用“互联网+”,在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钉钉微信税企联络群等开展“云税宣”线上宣传辅导,将日常咨询较为频繁或纳税人缴费人关注度较高的政策进行线上讲解,让纳税人缴费人足不出户也能了解税费政策。
问:赵局长,据了解近期税务系统正在进行数电票扩围,请您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行数电票对优化营商环境作用有哪些?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数电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无需介质支撑、无需申请领用。数电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实现全国统一赋码,系统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发票自动流转交付和数据归集。
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交易双方提供7*24小时全国统一、规范可靠、安全便捷的数电票服务,全程留痕、不可篡改;通过实时采集发票数据、验证开票行为,可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数电票,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数电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试点纳税人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开具数电票,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数电票的有关事项。
问:赵局长,据了解山东省在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供乐企服务,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乐企?
答:乐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的平台,是将税收政策、开用票业务规则和技术接口规范等直接以“能力文档”的方式透明、免费、分类开放给纳税人,让纳税人自主嵌入业务、财务系统,在自身业务交易过程中构建多元化、个性化的发票开用场景,实现“业、财、税的一体融合”。
问:那企业接入乐企能带来哪些益处或者便利呢?
答:一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无需税控设备、无需票种核对、无需领用发票,缩减以往处理开票、管票、受票、存票等繁复的工作流程,实现省人工、省介质、省运费;二是实现企业业票财税一体化,企业将开票规则嵌入到自有系统中,推动企业端经济交易、发票、财会和报税系统一体化,实现自动开票、自动计税,大幅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税务合规风险,加速企业数字化转型;三是提升政策执行透明度,使用乐企可以大幅减少因规则理解差异产生的税企争议。
问:乐企的服务对象有哪些?
答: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直连单位指直连平台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使用单位指直连平台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问:如何接入乐企?
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乐企接入条件的直连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起接入请求。使用单位可由直连单位邀请或取得其授权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接收企业请求,由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征管、法规、税政、纳服、数风、信息中心和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确认,通过电子税务局将受理结果告知企业,对于不符合材料要求的请求予以退回。对直连单位的请求确认后上传至省局电票办;对使用单位的使用请求确认后,定期向省局报备;将确认结果通过系统送达的方式及时反馈至企业。
问:使用乐企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费用吗?
答:不需要。税务机关在此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提供的开票、用票能力文档均是免费的。
问:赵局长,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这个月已经开始了,“综合所得”是税法上的概念,很多人可能还是不太理解,能不能再具体解释一下什么是“综合所得”,什么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指: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当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问:赵局长,刚才您提到,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那是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呢?
答 :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问:赵局长,据了解去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提高了。请问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问:赵局长,《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2023年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问:赵局长,有纳税人反应自己在申报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系统提示有重复扣除情形,请问是怎么回事?
答:在2023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问:赵局长,除了我们比较熟知的个人所得税APP和办税服务厅之外,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办理年度汇算?
答: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中规定的地址,并按照文件要求寄送资料。
问:赵局长,还有纳税人反映,今年综合所得汇算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上传证明材料?
答:今年的综合所得汇算,针对系统业务规则做了一些调整:
纳税人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时,子女证件类型为“其他个人证件”的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填报子女教育时 ,“就读国家(地区)”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填报住房贷款时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填报大病医疗时,采集数据与医保局数据比对不一致的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填报赡养老人时,填报的被赡养人与纳税人关系为父母且年龄差距大于50岁或者小于18岁的必须 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填报住房租金时,主要工作城市不为纳税人年度内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的单位所在城市的,必须上传证明材料。
问:赵局长,除了这些规则的调整,据说咱们今年的个税APP也做了一次大的升级,能不能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答:好的,今年总局进一步优化纳税人个税APP操作体验,原有的“首页”“办税”“服务”“个人中心”四个频道进行了融合升级,形成了“首页”“待办”“办&查”“消息”“我的”五大频道,避免业务功能交叉,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
问:赵局长,听说今年的“优先退税服务”又扩大了范围,请问具体包括哪些纳税人?
答:2021年,总局推出特殊群体优先退税举措,对家庭养育负担和家庭医疗负担较重的纳税人、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优先办理退税,主要包括:
一是“上有老下有小”的纳税人,即在2023年度汇算同时填报了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二是2023年度汇算填报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三是2023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
今年,总局将中低收入人群,也就是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人群服务范围。
问:赵局长,据了解为了鼓励和扶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我们在增值税方面有加计抵减的政策,能不能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答:好的。下面我具体介绍一下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4)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5)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问:赵局长,现在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据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也进一步延续和优化了,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主要内容好吗?
答:好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也是我们一个城市的烟火气所在,那么在扶持其发展方面有什么具体优惠举措呢?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2023年8月1日和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出台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19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12号公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规定是: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2号公告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内容包括: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6)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