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人:荣成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贺
主持人:请您说一说《荣成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工作要求,省和威海市相继出台《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威海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准确贯彻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提高我市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对市政府于2017年公布实施的《荣成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调整为《荣成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主持人:请您说一说《荣成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另外还有上级政策规定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威海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主持人: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中,如何确定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
(一)由市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市司法局为承办单位;
(二)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承办单位;
(三)由市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工作事项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接受委托或者交办的部门、单位为承办单位;
(四)以市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承办该事项或者对相关事项负有职责的部门、单位为承办单位;
(五)因土地房屋征收、海域使用权收回等行政征收行为以及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具体实施该行为或者对该事项负有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承办单位;
(六)由市政府派出机构或者非常设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具体实施该职能的机构为承办单位;
(七)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后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市司法局为共同承办单位;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司法局为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参与应诉和旁听庭审;
(八)根据本办法应当作为承办单位的部门、单位被撤销,或者职能被划转至其他部门、单位的,被撤销部门、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单位为承办单位;
(九)其他情形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市司法局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确定承办单位。
主持人:本次修订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请您讲一讲?
《办法》共十章42条,从诉源治理、应诉责任、庭前准备、出庭应诉、裁判履行、工作要求、应诉考核等方面对原《规定》加以细化完善。
一是新增“诉源治理”章节。明确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率,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降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的要求。
二是将原《规定》第二章“行政应诉工作的分工和职责”调整为“应诉责任”。进一步明确应诉工作承办单位(机构),并对其应履行的应诉职责进行细化。
三是将原《规定》第三章“行政应诉规则”、第四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政应诉”调整为“庭前准备”“出庭应诉”“裁判履行”共三章。根据行政应诉的流程和环节,明确应诉答辩、出庭人员、履行生效裁判等要求。
四是将原《规定》第五章“行政应诉统计报告工作”调整为“工作要求”。明确行政机关准确记录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案件及时纠错并制定整改方案等要求,及时对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复盘提升。
五是新增“工作保障”、“应诉考核与法律责任”章节。明确加强应诉队伍建设、落实府院联动机制、责任追究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