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杜先生于2024年1月16日在俚岛镇某门市房的干海产品店购买安康鱼骨粒,发现购买的商品没有生产日期,认为不合理,于是向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求助,希望部门协调商家退货赔偿。
经调查,杜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安康鱼骨粒没有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商家应给予赔偿。商家称其销售的安康鱼骨粒是散装食品,在装安康鱼骨粒的容器上贴有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的标签。经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商家销售的安康鱼骨粒确为散装食品,在容器上贴有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其他相关信息的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工作人员向杜先生详细解释了关于散装食品的相关规定,杜先生表示理解。
这是一起因消费者对散装食品标签规定不了解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用语的含义:(七)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上述案例中,经营者销售的安康鱼骨粒为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因此经营者按照散装食品的标签要求进行标注并未违反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