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据了解,我市近期实施了超龄人员和实习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办法》制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将超龄人员、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特定从业人员受伤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
访谈时间:2024年12月26日
主题嘉宾:主任 邱志军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内审稽核科科长 于海洋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保险科科长 隋守科
问:据了解,我市近期实施了超龄人员和实习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办法》制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将超龄人员、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特定从业人员受伤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从业单位工伤风险。
《办法》以自愿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参保对象。《办法》明确超龄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及见习人员、住院规培医学在读研究生、家政服务人员等四类人员作为参保对象。将超龄人员限定在不超过70周岁,考虑了退休返聘专家、环卫工人、保安保洁等职业人群需求及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将实习学生参保的年龄下限确定为16周岁。明确排他限定,即符合强制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得参加,同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缴费。《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即自愿参保,但参保后缴费是强制性的,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缴费基数及费率标准与法定参保单位执行相同政策,根据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缴费基数上下限、从业单位工伤行业风险类别等确定缴费金额。
(三)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期间。《办法》规定,参保后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条件及相应的支付责任,参保当月按规定缴费的自参保次日起生效,参保当月未按规定缴费的自缴费次日起生效。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的条件,保障了实习学生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四)工伤认定鉴定政策。《办法》规定,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法定参保职工政策一致。其中,法定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劳务合同、雇佣协议、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等。
(五)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渠道。《办法》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基金按规定支付,与法定参保人员待遇一致;因未建立劳动关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终止用工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超龄人员退休金和伤残津贴衔接等内容予以明确。
(六)基金管理及相关要求。《办法》规定,特定从业人员参保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明确了先行支付、违规骗保的处理等,明确了基金收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试行办法》自202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问:据了解,近期开始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请问什么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具体是怎样实施的?
答: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每年缴费上限为12000元,缴纳的资金由个人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封闭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通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36个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
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同时,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产品基础上,将国债、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金融机构做好个人养老金产品资产配置公示等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咨询服务,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保障参加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情形的基础上,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参加人达到领取条件,可以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商业银行等途径提出申请并经核实后,由商业银行将个人养老金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问:请问,近期公布的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对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条件有何影响?
答: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设立15年政策缓冲期,循序推进,2040年完全改革到位。具体政策如下:
一是退休年龄。女职工由原退休年龄50周岁、55周岁(干部身份)分别延迟至55周岁、58周岁,男职工由原退休年龄60周岁延迟至63周岁。其中,原退休年龄50周岁的女职工,自2025年1月1日起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到55周岁。原退休年龄55周岁的女职工、60周岁的男职工,自2025年1月1日起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到58周岁和63周岁。
二是缴费年限。自2030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增加至20年,每过1年提高6个月,10年过渡期,2040年完全改革到位。
三是弹性政策。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一些配套的政策和实施细则仍在进一步制定完善中,待政策正式实施发布后,我们将进一步宣传公布并严格遵照执行。
问:据了解,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政策,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4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同时病退和退职政策停止执行。
病残津贴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二是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三是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问:请问,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是如何认定的,以身份证为准吗?
答: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问:请问,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企业职工申请退休实行档案预审制度。用人单位应提前1个月,将本单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档案提送到企业养老保险科,进行档案预审。对预审中发现在问题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本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凡涉及养老保险补缴事项以及存在多地养老保险转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问题,均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办结。
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业务:
1.用人单位于退休当月10日前,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查询当月符合条件退休的人员名单,上传身份证、退休申请书。
2.退休申请经社保经办人员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公示期7天。
3.公示期结束、并缴纳当月社保费后,企业将签字、盖章完整的公示表上传,网上办理退休减员业务。
4.减员申请通过后,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打印养老账户清单,通过历年缴费基数计算退休费。
5.当月25日前,将退休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示表、退休确认表、告知书、加盖电子印章的当年个人账户清单等纸质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报送社保中心进行审核。
问:请问,如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能领取什么待遇?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问:最近全国各地都在推广电子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有哪些用处?怎么申请?
答: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与实体社保卡一样,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社服务及其他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
电子社保卡,能够在互联网上查询社保参保信息、就业人才服务信息、个人就业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资格信息、职业技能等级信息、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信息等等。
电子社保卡还能申办线上业务,包括就业创业服务、社保服务、劳动用工服务、人才服务、调解仲裁服务等多类业务,可以在网上完成申办。
电子社保卡同时具有移动支付功能,可用于线上参保缴费、考试缴费、培训缴费、医疗费结算等等。
持卡人可以通过各大银行的客户端APP、微信、支付宝、爱山东APP、掌上12333APP等渠道搜索“电子社保卡”注册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专门开发了“电子社保卡”APP,将电子社保卡各项功能进行了梳理整合,使用起来更加方便快捷,目前各大手机应用商店均已经上架,建议大家下载使用。
问:听说,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是固定的,而是采用费率浮动政策,请解释一下什么是费率浮动?
答:我省最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两年,费率浮动周期期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参保的浮动费率。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费率浮动标准为,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行业基准费率的100%、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行业基准费率的50%、80%、100%、120%、1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省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在浮动周期内缴费不满24个月的,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分立、转让的按照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形进行费率浮动;合并的,将各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形合并计算后再进行费率浮动。
费率浮动的档次标准分为下列情形:
(一)上浮两档: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二)上浮一档: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执行;
(三)不浮动: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四)下浮一档: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
(五)下浮两档: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执行。
费率浮动的档次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两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50%的,费率下浮一档;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且小于100%的,费率不浮动;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00%且小于150%的,费率上浮一档;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费率上浮两档。
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向下浮动。
用人单位在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支缴率核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纳入工伤保险支缴率核算范围情形。
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下浮条件,但在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一)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经查实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错误的;
(五)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的先行支付待遇尚未偿还的;
(六)职工因工死亡的〔不含《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
用人单位对重新核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浮动的缴费费率。
问: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工伤医疗待遇,包括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和符合规定的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康复费用。二是辅助器具费,是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是停工留薪期内待遇。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也由所在单位负责。四是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其具体标准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确定。五是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问:请问,什么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的,如何领取待遇?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其中,300元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交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当年缴费,政府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缴费档次300元的,财政补贴为50元;缴费档次500元的,财政补贴为60元;缴费档次800元以上的,财政补贴为80元。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到达60周岁或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在户口所在村居提交身份证、社保卡,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也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200元,65周岁至74周岁老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提高5元,75周岁以上的老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提高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缴费金额、利息等有关,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支付终身。如果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问:请问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互相进行衔接转移?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4年2月24日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问:请问我市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是如何进行的?
答:为了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功能,提高资格认证工作免办服务比例,让群众不跑腿、少跑腿。我市推行了社保长期待遇资格“静默认证”服务。利用大数据资格认证服务平台进行智能比对,构建以静默认证为主,远程自助认证为辅,疑点信息实地精准核实的认证新模式。
对于大数据筛查无法确认的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将通过镇街村居社区联网协同认证、“爱山东”APP以及微信小程序、“威海人社发布”微信公众号自助认证、上门入户认证等方式进行补充认证,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全覆盖。
问:请问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1-10级对应的各类伤残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在了解伤残待遇标准前,我们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解释,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下面我们就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等级对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规定递减。
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标准为: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咨询电话
社保中心 办公室:7565686
督办科:7572833
基金科:7573438
内审稽核科: 7504034
综合业务科:7572886
社会化服务科:7572837
企业养老保险科:7571753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7563476
居民养老保险科:7585945
工伤保险科:7515689
业务信息科:7571116
档案科:7552095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756100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7562484
医保局办公室:7595936
就业人才中心办公室:7572853
人社局办公室:7562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