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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荣成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某娱乐场所侵犯歌曲著作权案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15:34 来源:荣成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7日,荣成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娱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场所某包房时,通过点歌系统、功放设备以及电视屏幕等技术设备,可以正常点播并放映2首歌曲《海阔天空》和《一千个伤心的理由》,执法人员要求提供歌曲的放映权证明材料,当事人称暂不能提供。

2024年6月2日,当事人到荣成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经营场所公开放映的歌曲《海阔天空》和《一千个伤心的理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违法事实。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播放他人视听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当事人放映他人影视作品不依法支付费用,恶意降低经营成本,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事人的行为直接和间接地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类版权工作第三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等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违规情节,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符合一般违规情节。执法人员检查及时,当事人歌曲放映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典型意义

著作权保护对激发创造力促进文化繁荣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查处的这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播放他人视听作品案件,产生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有效督促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对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强化知识产权领域治理力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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