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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36328X4-1/2024-06758
    • 发布单位:荣成市医保局
    •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
    • 成文日期:2024-11-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医疗保障帮扶政策(2024)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09:38 来源:荣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民政部门认定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享受待遇。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群体: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二、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享受待遇,下同)按二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大病倾斜支付政策

1.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倾斜政策的保障标准为:按参保类型实行相应倾斜支付政策,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费用、职工门诊慢特病费用、居民特定门诊慢特病费用、高值药品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9000元,9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职工和居民医保分别给予75%、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职工医保统一给予85%补偿,居民医保分段执行: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2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以上(含)的部分,职工和居民医保分别给予95%、80%补偿,补偿费用均不设定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特药费用均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统一为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四、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高值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7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万元。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

4.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遇困群众可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5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