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局长,随着我们全市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备,纳税信用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请您简单介绍一下纳税信用等级如何划分?等级高的企业有什么具体激励措施呢?答:纳税信用级别由高到低设A、B、M、C、D五级,A级级别最高,信用最好。
访谈时间:2024年10月17日
主题嘉宾: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铁军
问:王局长,随着我们全市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备,纳税信用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请您简单介绍一下纳税信用等级如何划分?等级高的企业有什么具体激励措施呢?
答:纳税信用级别由高到低设A、B、M、C、D五级,A级级别最高,信用最好。对A级、B级纳税人有以下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符合条件的A级、B级纳税人可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三)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更为便利的出口退税流程;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
问:王局长,有听友咨询去年刚成立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有什么办法可以提升纳税信用吗?
答: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对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进行了升级优化,成立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申请新设立纳税人信用复评,具体操作步骤为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进入模块申请纳税信用复评,评价年度选择【2024】,点击右上角【申请调整】,选择申请信用复评原因为“新设立纳税人复评,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即可。税务机关将在您提交复评申请后的次月依据该纳税人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信用级别,最高可提升为B级。
问:王局长,现在社会上对税务局和信用中心开展的“三员”信用评价有一定的反响,能否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三员”信用评价?
答:为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自2022年起对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三类人员开展具体包括服务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执业记录和个人纳税记录三大维度的个人信用评价工作。今年5月对2023年度“三员”信用进行评价,按照评分规则,共计 25306人可以享受征信加分。信用良好的“三员”还可享受子女自主择校、医保绿色通道、免费健康查体、贷款限额提升等 210 项激励优惠。
问:王局长,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已经结束了,“综合所得”是税法上的概念,很多人可能还是不太理解,能不能再具体解释一下什么是“综合所得”,什么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指: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当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问:王局长,刚才您提到,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那是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呢?
答: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问:王局长,据了解去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提高了。请问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问:王局长,《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2023年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问:王局长,有纳税人反应自己在申报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系统提示有重复扣除情形,请问是怎么回事?
答:在2023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问:王局长,除了我们比较熟知的个人所得税APP和办税服务厅之外,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办理年度汇算?
答: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中规定的地址,并按照文件要求寄送资料。
问:王局长,还有纳税人反映,今年综合所得汇算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上传证明材料?
答:今年的综合所得汇算,针对系统业务规则做了一些调整:
纳税人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时,子女证件类型为“其他个人证件”的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填报子女教育时 ,“就读国家(地区)”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填报住房贷款时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填报大病医疗时,采集数据与医保局数据比对不一致的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填报赡养老人时,填报的被赡养人与纳税人关系为父母且年龄差距大于50岁或者小于18岁的必须 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填报住房租金时,主要工作城市不为纳税人年度内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的单位所在城市的,必须上传证明材料。
问:王局长,除了这些规则的调整,咱们今年的个税APP也做了一次大的升级,请简单介绍一下?
答:今年总局进一步优化纳税人个税APP操作体验,原有的“首页”“办税”“服务”“个人中心”四个频道进行了融合升级,形成了“首页”“待办”“办&查”“消息”“我的”五大频道,避免业务功能交叉,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
问:王局长,听说今年的“优先退税服务”又扩大了范围,请问具体包括哪些纳税人?
答:2021年,总局推出特殊群体优先退税举措,对家庭养育负担和家庭医疗负担较重的纳税人、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优先办理退税,主要包括:
一是“上有老下有小”的纳税人,即在2023年度汇算同时填报了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二是2023年度汇算填报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三是2023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
今年,总局将中低收入人群,也就是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人群服务范围。
问:王局长,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国家总局出台最新公告,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请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后,出售者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问:提到“反向开票”王局长,能详细为我们介绍一下这项新政策的一些相关规定吗?
答:今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通过“反向开票”,能够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
这项新政策中有几个需要注意和强调的重点:
一是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二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
三是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四是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五是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六是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七是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八是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九是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问:王局长您刚才提到: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那么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问:王局长,我们知道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观众度都比较高,那么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残保金优惠政策如下:
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问:王局长,大家关注到自今年7月1日之后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了优化,那么用人单位每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7月1日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渠道都有哪些?
答:山东省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
7月1日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人社医保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共有五种缴费方式:(1)三方协议支付;(2)联行支付;(3)银行端凭证缴款;(4)聚合扫码支付;(5)数字货币支付。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主要有两种缴费方式:(1)三方协议扣款;(2)银行端凭证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