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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物价,公安
    • 发文机关: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安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3-0030001
    • 成文日期:2023-08-30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8-30
    • 发文字号:荣发改价格【2023】13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3-10-15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8-10-14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荣发改价格【2023】13号


各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对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范围如下:

1.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2.高铁站、体育、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国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景区、医院配套停车场。

3.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无偿划拨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所。

5.用于停放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的停车场。

6.其他应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政策

(一)停车场收费车型分类

1.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及电动车。

2.小型机动车:核载人数9人及以下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吨及以下的载货车辆、农用运输车辆。

3.中型机动车:核载人数10人-19人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8吨(含8吨)的载货车辆。

4.大型机动车:核载人数20人及以上的载客车辆、载重量8吨以上的载货车辆。

(二)停车计费方式

停车场收费采取计时、计次等计费方式。白天从7点至19点(含),夜间从19点至次日7点(含)。跨时段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三)停车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按停车区域、类型以及车型、时段实行差别定价,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由停车场经营者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四)免费停车政策

1.机动车进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不包含医院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不收费。

2.医院停车场30分钟(含30分钟)不收费,就医患者凭当日收费收据或住院押金收据免收停车费。

3.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每天2小时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行停车优惠。

4.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政府投资建设的距离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三百米以内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免费向接送车辆开放。

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1.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及看管费,其他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费,应车主要求并经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协商一致对车辆和车载货物实施看管的,可适当收取看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凭证上注明。

2.除事故车辆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占用停车泊位且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停放的不收费,否则按小型车收费。

3.跨时段计费政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且白天计时、夜间计次收费的停车场,白天跨夜间计费时段的,白天最后一个计费时段计满后方可与夜间累加计费,未计满的按白天收费标准计费。夜间跨白天时段的,夜间跨白天的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按夜间收费标准计费;超过2小时的,其中夜间停车时间超过2小时的,夜间白天累加计费,夜间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夜间跨白天停车时间满2小时后方可与白天累加计费。

四、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2.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强化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遵守政府指导价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审慎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3.停车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要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公示牌上注明管理责任单位、停车场类型、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营业时间、服务承诺等内容。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原则上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日。停车场计时设备应于2023年10月30日之前按上述政策规定调整完成,2023年10月30日之前,计时设备未调整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荣成市物价局荣成市公安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荣价费发〔2015〕19号)、《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高铁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荣发改价格〔20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doc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公安局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