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在线访谈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问:当前全市各部门开展群众满意度提升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直面劳动保障方面群众诉求,对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提升群众诉求办件满意度方面主要采取哪些措施?答 :为切实提升群众诉求办件满意度,我们大队重点加强工作机制的建设和完善。①落实“首问负责制”。

访谈时间:2023年8月22日

主题嘉宾:大队长 鞠永辉

访谈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问:当前全市各部门开展群众满意度提升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直面劳动保障方面群众诉求,对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提升群众诉求办件满意度方面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答 :为切实提升群众诉求办件满意度,我们大队重点加强工作机制的建设和完善。①落实“首问负责制”。在受理各渠道投诉案件时,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接案人负责及时与诉求人取得联系,详细询间诉求人反映的问题的具体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告知承办人和处理时限;对不属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当场告知诉求人不受理由和其他救济渠道,争取诉求人的理解。②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案件承办人第一时间与诉求人进行沟通,一次性告知诉求人所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避免诉求人多跑腿、跑冤腿;告知诉求人办案程序和办案时限,避免因案件复杂办案时间过长引起诉求人的不满。③落实办案“即时反馈”制度。在处理过程中,及时向诉求人反馈案件查处情况,让诉求人随时了解反映问题处理进度,避免诉求人焦急而重复投诉。④优化办案流程。对诉求人因病因伤行动不便的,实行上门服务机制,主动联系诉求人上门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对质时,通过视频、语言通话等方式进行,最大限度地为诉求人提供最便捷的服务,提高诉求人对我们工作的认可度;⑤依法从快处置违法行为。对诉求人反映问题,经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立即立案处理,压缩办案时间,对用人单位一时不能整改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充分运用处罚与信用惩戒双重手段,督促用人单位短时间内完成整改;对诉求人反映问题存在争议的或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主动帮助协调,确实协调不成的,引导其申请诉讼渠道和其他途径解决,并向诉求人说明不受理理由和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其解决诉求的必要性,争取诉求人理解;⑥实施跟踪回访制度,每月下旬安排专人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一次抽查回访,倾听诉求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对不满意办件及时通报给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做好解释工作,切实提高诉求人的满意度。

问:上面你提到压缩办案时间,那我们劳动保障监察的办案件时间有何具体规定?法律依据什么?

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实,主要是按照国务院第423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来实施的。在办案时限上,《条例》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都有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我们压缩办案时间,主要以此规定为基础。一般案件在10个工作日办结,特别复杂的也力争在一个月内办结。

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一般都采取哪措施?

答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在此提示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调查时,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问:用人单位如果不配合调查,或经责令拒不整改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是处罚的用人单位,我们将会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违法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问:今年,人社部门重新修订《荣成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劳动用工领域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请你给听众朋友们介绍制定这一办法的目的是什么?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为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荣成市级信用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社监管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等经营行为的管理,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下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管。

问:信用行为分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那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那些行为守信行为?

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守信行为有:

(一)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合法,管理行为规范;

(二)年度内无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但经查无违法行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均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三)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

问:那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现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答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现以下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一)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未在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的;

(三)未建立职业介绍服务台账并留存相关资料;

(四)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六)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七)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八)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

(九)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十)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十一)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十二)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活动;

(十三)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四)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的;

(十五)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十六)国家规定休渔期为被禁止出海捕捞渔船介绍船员出海从事捕捞工作的;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问:那么用人单位出现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呢?

答 :劳动用工领域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列为失信行为:

(一)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支付的;    

(三)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

(四)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扣押档案的;

(五)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

(六)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八)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    

(九)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的;  

(十)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的;

(十二)非法使用童工的;

(十三)拒绝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年度检查的;

(十四)未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五)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十六)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

(十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示的;

(十八)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十九)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十)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的;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为的;

(二十二)存在其他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问:据了解,我们人社部门每年对用人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请问在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的标准是什么?划分几个等级?

答: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从信用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定信用主体信用等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动用工领域信用等级评价确定以下标准、等级:

(一)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树立为诚信用工典型、受到县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表彰奖或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或信用积分在1000分以上(含1000分)的,评为A级。

(二)用人单位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或信用积分在701--999分的,评为B级。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或信用积分在700分及以下的,评为C级:

1.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违法行为经责令逾期不改,受到行政处罚的;

4.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6.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涉渔管控等有规定,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7.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8.打击报复监察执法人员、证人、举报投诉人的;

9.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问:信用等级为C级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方面实行怎样的管理?

答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曝光,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本年度内进行2次以上日常巡视检查;

(二)在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上不核准;

(三)用人单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将在下一年度按规定予以加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降低相关资质;

(四)参加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问:那么我们人社部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每年几次?

答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每年开展一次,于次年上半年完成。今年我局对我市567家4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其中A级515家、B级43家、C级9家。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实行“红名单”管理:  

(一)用人单位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在各项执法检查中未被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被有效投诉或举报的;

(二)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

问:信用管理办法中有对用人单位实施“红名单”管理的规定,从字面看,红名单对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行为的肯定,那么这类用人单位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被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除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

(二)开展评优、评先、评劳模及公司上市、资质评定等活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情况时,予以优先推荐;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予以重点倾斜。

问:信用管理办法中,还有一种将用人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情形,请介绍一下,符合哪类情形要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将对被惩戒对象在哪些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答: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2021年人社部制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根据该办法,我局引用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恶劣行为纳入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情形: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