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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行风热线”在线问答(上线时间:2023年8月15日) 上线领导: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 邱志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 刘 芳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内审稽核科科长 于海洋 问:听说近期我市企业2023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有所调整,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答: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4831元。

访谈时间:2023年8月15日

主题嘉宾: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 邱志军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 刘芳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内审稽核科科长 于海洋

访谈内容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问:听说近期我市企业2023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有所调整,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4831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平均数为7069元。

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242元,最高不得超过21207元。企业职工要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工资收入月平均额作为基数缴纳社保费,工资额低于4242元按4242元缴纳,超过21207元部分不得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范围内,按照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缴费基数,多缴多得。

8月份,我市已按照上级公布的上下限对所有参保企业进行了调整。申报的月缴费基数低于4242元的,按4242元/月进行调整;申报的月缴费基数在4242元—21207元之间的,按单位实际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高于上限21207元的,按照21207元/月进行封顶。

后续将对企业已征收月份超出的差额部分做退费处理;对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低于4242元的差额部分进行补缴处理。

 

问:请问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补发到位了吗,调整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答:2023年7月2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我市相关待遇已于7月底前全部补发到位。

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养老金。

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一是按2022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5%确定月增加额。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2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4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8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适当倾斜是指,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其中,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时,要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一部分,剩余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当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其中: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原在企业参保缴费累计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仍按50周岁执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0周岁时,其企业参保缴费不满10年,可根据本人申请,按照其在企业缴费满10年的实际年龄(50—55),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问:请问,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是如何认定的,以身份证为准吗?

答: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问:请问,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企业职工申请退休实行档案预审制度。用人单位应提前1个月,将本单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档案提送到企业养老保险科,进行档案预审。对预审中发现在问题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本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凡涉及养老保险补缴事项以及存在多地养老保险转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问题,均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办结。

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业务:

1.用人单位于退休当月10日前,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查询当月符合条件退休的人员名单,上传身份证、退休申请书。

2.退休申请经社保经办人员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公示期7天。

3.公示期结束、并缴纳当月社保费后,企业将签字、盖章完整的公示表上传,网上办理退休减员业务。

4.减员申请通过后,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打印养老账户清单,通过历年缴费基数计算退休费。

5.当月25日前,将退休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示表、退休确认表、告知书、加盖电子印章的当年个人账户清单等纸质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报送社保中心进行审核。

 

问:请问,如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能领取什么待遇?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87.5元)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问:最近全国各地都在推广电子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有哪些用处?怎么申请?

答: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与实体社保卡一样,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社服务及其他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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