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于2023年8月11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荣成市伟德东路9号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邮编:264300)
联系电话:0631—7550887
联系邮箱:rcsfgjjgk@wh.shandong.cn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决定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对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范围如下:
1.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2.高铁站、体育、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国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景区、医院配套停车场。
3.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无偿划拨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所。
5.用于停放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的停车场。
6.其他应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政策
(一)停车场收费车型分类
1.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及电动车。
2.小型机动车:核载人数9人及以下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吨及以下的载货车辆、农用运输车辆。
3.中型机动车:核载人数10人-19人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8吨(含8吨)的载货车辆。
4.大型机动车:核载人数20人及以上的载客车辆、载重量8吨以上的载货车辆。
(二)停车计费方式
停车场收费采取计时、计次等计费方式。白天从7点至19点(含),夜间从19点至次日7点(含)。跨时段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三)停车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按停车区域、类型以及车型、时段实行差别定价,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由停车场经营者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四)免费停车政策
1.机动车进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不包含医院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不收费。
2.医院停车场30分钟(含30分钟)不收费,就医患者凭当日收费收据或住院押金收据免收停车费。
3.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每天2小时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行停车优惠。
4.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政府投资建设的距离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三百米以内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免费向接送车辆开放。
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1.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及看管费,其他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费,应车主要求并经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协商一致对车辆和车载货物实施看管的,可适当收取看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凭证上注明。
2.除事故车辆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占用停车泊位且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停放的不收费,否则按小型车收费。
3.跨时段计费政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且白天计时、夜间计次收费的停车场,白天跨夜间计费时段的,白天最后一个计费时段计满后方可与夜间累加计费,未计满的按白天收费标准计费。夜间跨白天时段的,夜间跨白天的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按夜间收费标准计费;超过2小时的,其中夜间停车时间超过2小时的,夜间白天累加计费,夜间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夜间跨白天停车时间满2小时后方可与白天累加计费。
四、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2.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强化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遵守政府指导价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审慎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3.停车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要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公示牌上注明管理责任单位、停车场类型、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营业时间、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内容。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后,有效期5年。停车场计时设备应于发文后15日之内,按上述政策规定调整完成,超过15日,且计时设备未调整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荣成市物价局荣成市公安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荣价费发〔2015〕19号)、《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荣成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高铁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荣发改价格〔20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公安局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泊位
车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小型车 | 2元/小时 |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夜间不收费。 |
中型车 | 3元/小时 | |
大型车 | 4元/小时 |
(二)高铁站停车场
车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 | 2元/小时,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 |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
(三)用于停放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的停车场
车型 | 计费单位 | 停车时间 | 空车收费标准 | 载有货物车辆收费标准 | 备注 | |
小型车 | 天 | 15天以内(含15天)的部分 | 10元 | 15元 | 不足1天按1天计费;停车费按表列阶梯收费标准分段累计计费,以小型空车停车65天为例,停车费=10元×15天+8元×45天+4元×5天=530元;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 |
16-60天之间(含60天)的部分 | 8元 | 12元 | ||||
60天以上的部分 | 4元 | 6元 | ||||
中型车、大型车 | 车长12米以下 | 天 | 15天以内(含15天)的部分 | 15元 | 20元 | |
16-60天之间(含60天)的部分 | 12元 | 16元 | ||||
60天以上的部分 | 6元 | 8元 | ||||
中型车、大型车 | 车长12米(含12米)以上 | 天 | 15天以内(含15天)的部分 | 20元 | 25元 | |
16-60天之间(含60天)的部分 | 15元 | 18元 | ||||
60天以上的部分 | 8元 | 10元 | ||||
摩托车 | 天 | 15天内 | 4元 | |||
16-60天 | 2元 | |||||
60天以上 | 1元 | |||||
自行车 | 天 | 15天内 | 1元 | |||
16天以上 | 0.5元 |
(四)景区配套停车场
车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配备计时设施的 | 未配备计时设施的 | ||
小型车 | 每小时2元,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25元 | 5元/次 |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
中型车 | 每小时3元,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 | 10元/次 | |
大型车 | 每小时4元,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35元 | 15元/次 |
(五)医院停车场
车型 | 时段 | 收费标准 |
小型车 | 白天 | 2元/次 |
夜间 | 3元/次 | |
中型车 | 白天 | 3元/次 |
夜间 | 4元/次 | |
大型车 | 白天 | 4元/次 |
夜间 | 5元/次 |
(六)公共停车场
类型 | 车型 | 收费时段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地上(露天) | 小型车 | 白天 | 首2小时及以内2元,超过2小时后2元/小时 | 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费。 |
夜间 | 2元/次 | |||
中型车 | 白天 | 首2小时及以内3元,超过2小时后3元/小时 | ||
夜间 | 3元/次 | |||
大型车 | 白天 | 首2小时及以内4元,超过2小时后4元/小时 | ||
夜间 | 4元/次 | |||
地下(室内) | 小型车 | 白天 | 首2小时及以内2元,超过2小时后2元/1.5小时 | |
夜间 | 2元/次 | |||
中型车 | 白天 | 首2小时及以内3元,超过2小时后3元/1.5小时 | ||
夜间 | 3元/次 | |||
大型车 | 白天 | 首2小时及以内4元,超过2小时后4元/1.5小时 | ||
夜间 | 4元/次 |
备注:同一停车场,同时建有地上、地下停车设施且未分别计费的,停车费从低收取。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定价应实现差异化定价,按照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确定。同时要求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鼓励对15分钟以内短时停车实行免费。
根据上述规定,需进一步完善市区停车收费政策,理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并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长。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对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延长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短时停车优惠时间。机动车进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不包含医院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由5分钟统一延长至15分钟。
(三)优化调整夜间停车收费政策。为满足周边居民停车需求,减轻道路停车压力,促进道路畅通,提升城市精细化水平,公共停车场(不含道路停车泊位、景区配套停车场(配备计时设备的)、高铁站停车场等)夜间从19点至次日7点(含)调整为按次收费。
(四)适当理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1.公共停车场。按照地上停车收费标准高于地下的原则,实行“分时段累进阶梯式收费”。
2.增加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并明确收费标准。
3.增加景区配套停车场计费方式。
4.维持医院、高铁站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变。
5.提高用于停放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1.《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本着同一停车区域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道路停车泊位高于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紧张区域高于停车泊位宽松区域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下发《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规定,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定价应实现差异化定价,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确定。同时要求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鼓励对15分钟以内短时停车实行免费。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2023年7月12日至8月11日,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政府网站上就《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