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街道办事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保障农村稳定和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
村办企业和村属其他单位(包含自然村),除执行行业财务制度外应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日常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托管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委托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所属的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进行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纳入账内核算,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和支出。
第七条 账务处理依程序进行,对取得已审批的外来合法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经村报账会计审核并填制记账凭证,由代记账会计与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微机记账会计依次审核记账凭证,代记账会计根据审核的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分类账、财产物资台账等,编制会计报表,定期(至少年末)做好财务分析。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报告。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设置专门账户核算土地补偿费收支情况。
征地补偿费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日常开支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综合折旧法进行计算,折旧率为10%;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为5%。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或单位收取各类款项时,必须使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监制的票据或国家法定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必须使用山东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严禁白条收款和自制票据收款。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的领取、发放、核销和管理工作,建立收据领用登记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领用、保管由村报账会计负责,用完的收据应及时送交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进行核销登记,并收回存档。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税务发票或行政票据凭证。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工资、补偿款和各类村民生活补贴等,可以使用原始的签收表(单)入账。
第四章 财务审批 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资金管理。①村级托管资金可申请大额资金定期储蓄。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表决通过后,由村委会向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提出大额资金定期储蓄申请,审核通过后,按村开户进行定期储蓄。②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白条顶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和土地补偿费等)应按规定及时收足收齐、全额入账,不得隐瞒收入,不得搞“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村级集体资金不得用于商业性保险和理财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村级托管资金;不得出借或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③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将各村资金收入及使用情况每月报街道包片领导签字备案,村报账会计要及时将本村收入支出情况向村主要负责人汇报。④对于一次性收取多年承包费的,按承包年限计算出年承包收入,实行“任期定额”开支,现任村级班子只允许使用本届任期内的承包费。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共同审批签字的,由街道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人签字,并在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上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管理。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编制当年财务收支预算,将可预见的收入(包括发包收入、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及投资收益)以及支出(包括经营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环境整治费、福利费支出等),依据上年度数额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做出预算,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报街道审核同意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内公示。②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根据村级预算,对当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实时监督。③年末各村要编制当年财务收支决算,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实行分级预审机制。①村级提取资金时,首先由村报账会计填写街道统一印制的资金申请表,经村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签字,再经包村干部、驻片负责人预审后,报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审核,审批通过后,即可办理支款手续;②列入年初财务收支预算的支出,不需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即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支款。③未列入年初财务收支预算需追加的资金,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并形成书面记录,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并经包村干部、驻片负责人预审,报办事处主任签批,即可支款;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通过,由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并经包村干部、驻片负责人预审,报街道研究通过后,方可支款。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规范结算制度。经办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原始单据,及时到村报账会计处进行结算;所取得的合法、规范的原始单据必须要有村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经办人签名及注明经办事项内容,方可到报账会计处进行结算;报账会计认为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可以拒收并提出整改意见,当月的单据原则上要求当月结算。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购买移动通讯工具,对差旅费、福利费、交通费、通讯费、赞助费、办公费、零工费、征信支出等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生产性开支均须在公开栏内公开。
(1)招待费管理。全面取消村级招待费,杜绝任何形式的招待费入账,违规出现的招待费由个人负担。
(2)差旅费管理。①严格落实请销假审批制度,未经审批外出的,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②村干部因公外出(荣成市以外)参加培训学习或开展招商引资等,村级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不高于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3)福利费管理。①福利费包括村民福利(即所有村民均享受的福利和补助)、老年人福利等;所有福利结算单必须附有发放福利的明细表,福利费按照“量力而行、限额审批”发放原则,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标准进行发放。②村级是否发放福利、发放多少,要与村级经营状况和自有资金挂钩,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净收益40%,目前发放福利超出该标准的,原则上按10%比例逐年压缩;因特殊情况超额发放福利费的,需将福利费预算报街道审核同意后,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方可发放。③严禁村级举债发放福利,违规举债以及超出年初村级福利发放计划的部分,由村主要负责人个人承担。
(4)交通费管理。①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取消公车,不得报销交通产生的车辆油费、保险费、维修费。②行政村(不含合并村)的村干部交通补贴具体标准如下:200户(含)以下的村,党支部书记每月补贴140元;201户-300户(含)的村,党支部书记每月补贴220元;301户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每月补贴300元;村委会主任按党支部书记的90%标准发放;报账会计、妇联主席分别按党支部书记的80%、50%标准发放;每季度结算一次,交叉任职不能重复领取。③自然村的村干部发放交通补贴方案如下: 200户(含)以下的村主要负责人每月补贴140元;201户-300户(含)的村主要负责人每月补贴220元;301户以上的村主要负责人每月补贴300元;报账会计、妇女工作人员分别按主要负责人的80%、50%标准发放;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交叉任职不能重复领取。
(5)通讯费管理。①村干部不得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个人通讯工具,严禁将个人电话卡与村级办公电话捆绑。②集体办公电话的话费实行“按月结算、限额报销”的办法进行管理,每村每月不超过 400 元,凭话费票据按规定限额标准从村公用经费中列支。③行政村(不含合并村)村干部的通讯费实行限额控制,具体标准如下:200户(含)以下的村,党支部书记每月报销话费60元;201户-300户(含)的村,党支部书记每月报销话费80元;301户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每月报销话费100元;村委会主任按党支部书记的90%标准发放;村报账会计、妇联主席的通讯费报销标准分别按党支部书记的80%、50%标准发放;每季度结算一次,交叉任职不能重复领取。④自然村的村干部发放通讯费报销方案如下: 200户(含)以下的村主要负责人每月报销60元;201户-300户(含)的村主要负责人每月补贴80元;301户以上的村主要负责人每月补贴100元;报账会计、妇女工作人员分别按村主要负责人的80%、50%标准发放;每季度结算一次,交叉任职不能重复领取。
(6)赞助费管理。严禁村级用公款参加各种形式的庆典、开业等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可参与上级倡导的捐资助学等公益事业外,杜绝其他形式的赞助支出。
(7)办公及管理费管理。办公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村集体不得报销旅游门票、电影票、戏票、烟酒等;春节用对联、鞭炮、茶话会物品等特殊情况需另行申请;全年文艺演出费要适当适量,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方案进行支出;农村干部的工资必须严格按街道批复的工资总额扣除市级财政补贴部分后发放,不得超标,否则将责令退回并严肃处理。
(8)零工管理。规范村级零工使用范围,对村级公益事业或农田水利道路房屋等建设,以及疫情防控、维修、环境卫生整治、植树、防火、防汛、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宣传资料明白纸发放等,可使用零工,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以零工费变通单据;实行工票制度,工票一式三份,一份村级存档,一份作为用工费记账凭证,一份由零工人员留存,作为领取零工费的依据;用工支出实行“月汇总、月公示”,各村安排人员记录实际用工情况,并于当月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时要逐一列明用工缘由、用工人员、用工时间和用工数量;凡未当月公示的,一律不予结算,用工费标准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审核。
(9)图书报刊费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图书报刊费用支出,实行限额管理,订阅党报党刊以外的报刊原则上不超过800元,特殊情况须经驻片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10)征信支出。按照“量力而行、限额审批”发放原则,严格按照年初制订的预算方案进行支出;征信发放要按照不同等级发放,不得以征信名义发放福利。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均要实行限额管理审批制,一次性超过1000元的开支,需上报街道审批,同时各村所有非生产性开支均须在公开栏内公开。
第五章 资金资产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托管资金),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村报账会计与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出纳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的使用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超过1000元,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由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定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种财产物资的明细账,登记各种财产物资数量、用途、增减变化、存放地点、使用人等情况。财产物资实行账物分管、专人管理,保证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账实相符,随时将资产变化情况录入资产管理平台系统中。
第二十四条 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再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入库时由经手人清点验收并签字,出库时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
第二十五条 不得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初或年末,应对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严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流失。对损坏、丢失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员按资产现有净值全价赔偿。
第六章 招投标及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资产处置制度。村级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事先将处置内容、处置方式报街道审核,并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方可招投标;厂房等重大资产处置前须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招投标监管制度。街道以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为依托,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产权交易和招投标工作。
(1)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以及村级超过3万元不足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须严格按照规定在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进行招投标,招投标过程需录像存档,不得搞“暗箱”操作、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低发包价或者低价出租、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超过20万元的重大工程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2)招投标需按程序进行,首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招投标方案,报街道审核通过后,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再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然后按照要求进行投标,投标结束当日发布中标公告,由村委会与中标方在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除外)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收取招投标资金并上交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
(3)完成的招投标项目,要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出具合规的定案材料,报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归档管理(包括招投标过程录像)。此外,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工程项目,要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合规的定案材料方可入账;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需要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签字的验收单。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采购限额5000元。预算内5000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本着优质低价,就近定点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及时结算,并报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预算外的超过5000元采购项目均需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后,方可报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审核支款。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缴,依法不能收回的款项,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报街道审查后可以进行核销,在其他支出中列支,并设立备查簿;因个人原因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原则上严禁以任何形式抵顶村级债权,确需抵顶需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街道研究通过后,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参与抵顶的各方签订抵顶协议,作为入账凭证。
第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举借债务,特别是支付利息的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做好集体土地和资产的发包租赁工作。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合同签订,村干部共同拟定合同初稿,由村法律顾问、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审核合格后,经驻片负责人把关签字,报办事处主任签批,再由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和驻片负责人监督签订合同;合同一式3份,村集体、承包方、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各执1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村级所有合同均按村分开保管,并实时全部录入市农村合同管理平台。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实行合同兑现备案制度,落实有专人整理保管村级合同,每月检查一次合同履行情况,有合同未履行的当月报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合同承包款项实行街道代收制度,由村报账会计出具单据,承包人到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缴纳,再转入本村集体账户,不允许由村集体收缴。
第九章 财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农村报账会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报账会计实行聘任制,聘期与村“两委”聘期一致,由村委会发放《农村会计聘任书》;聘期内,每半年结合村民民主评议(30分)、各片评估打分(30分)、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业务考试(20分)、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日常考核(20分)的形式对农村报账会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且3年内不得再参加该村报账会计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 农村报账会计应保持相对稳定,农村报账会计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村集体向街道请予以解聘,重新组织考选:
(1)违反财务纪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2)违反党纪、政纪被查处或负有刑事责任的;
(3)没有正当理由,不积极参与和配合村里的各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4)聘期内综合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5)超过规定年龄或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6)当选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
(7)聘期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8)其他失职行为。
第三十九条 农村报账会计在任职期间未达到解聘条件,但是确需更换的,村集体应提出书面调换理由、经村民大会或党员和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审查批准后,可办更换,否则无效。
第十章 民主监督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的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小组成员各自领取使用个人条形码,贴码同时签字确认;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村现任干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村务监督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请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撤销、变更该决定;村民会议或党员和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有权向街道或者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但是不得干预村级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累计3次对年初预算已通过、合理的村级报账票据(如党报党刊)拒不签字,且已经影响村级正常运转的,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 年初预算通过但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拒不签字的报账票据,由村集体出具书面申请,报街道研究通过后可按照程序支款;预算外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拒不签字的报账票据,经村“四议两公开”讨论通过后,村集体出具书面申请报街道研究通过后可按照程序支款。
第四十四条 村党组织每半年对村务监督小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撤换调整。对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利用监督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五条 财务预算情况、财务决算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计划、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资产资源发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保险等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均需按程序进行公开。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开: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微信、明白纸等其他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当年的财务预算计划和去年的决算。每月10号前公布上月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每月10号召开阳光报告会,向党员及村民代表(户代表)报告当月重要工作落实、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第1个月10号前内公布上季度各项财产、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承包及租赁合同兑现等。下一年度1月15号前公布上年度所有内容。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前,应由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街道农村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审核,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同时由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签字,公布的材料必须上传灯塔党建平台。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项目、内容,在公开前应经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核实,对有疑义的问题报请街道农村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五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公开后,应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须做出解释。
第十二章 财务托管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落实农村财务托管制度,所有村都要进行托管。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代记账管理制度。取消农村报账会计手工记账,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按照每10个村1名或每个农村工作片1名代记账会计的原则,落实人员专职负责记账。
第五十三条 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资料管理,地亩册等重要资料,由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第五十四条 代记账会计主要职责是:①按村建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②核查村级财务收支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③编制或审核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按月与村级报账会计核对账目。④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督促村集体公布财务状况。⑤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会计事物。
报账会计主要职责是:①负责现金收支、债权债务和固定资产的登记。②做好财务公开、承包合同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统一在市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账户,支取资金实行“双印鉴”管理。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不保管现金、不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十六条 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建立审核监督制度,定期对代理会计入账的原始凭证进行全部或抽查审核。
第十三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监督审计制度。街道农村财务托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村居的日常审计工作,年初制订审计计划,通过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形式,每年对所有村集体财务状况审计一遍,审计情况纳入农村干部考核,与工资挂钩。发现违规问题,当事人要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影像存档制度。街道包村干部列席参加村内“三资”管理方面会议、招投标、年初预决算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在督导村干部做好纸质记录档案的同时,负责拍摄记录会议情况,录像时主要对会议主持人关于会议事项说明、现场举手表决、逐一扫录参会人员等环节进行拍录,要保证内容全面、画面清晰,会后1天内交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归档存放。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②私设会计账簿的;③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④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⑤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至3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街道之前下发的文件如与此文件相抵触,按此文件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本街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