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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问:姜大队长,想咨询一下,对没有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就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如何处罚的?如果已经取得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需要达到哪些标准才属于合法经营呢?答: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访谈时间:2023年6月6日

主题嘉宾:大队长 姜志平 副大队长 王文强

访谈内容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问:姜大队长,想咨询一下,对没有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就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如何处罚的?如果已经取得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需要达到哪些标准才属于合法经营呢?

答: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已经取得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那么还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是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每年进行健康查体,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是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等应每年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达到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要求。

三是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且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四是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等。


问:姜大队长,我朋友是开理发店的,为什么要求我们每年进行一次卫生检测呢?这依据的是什么法律?

答:每年进行一次卫生检测依据的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主要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氧、甲醛、空气细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微小气候(包括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问:姜大队长,现在正是旅游旺季,我市目前的宾馆(旅店)的卫生状况又如何呢?如果想开办宾馆、旅馆,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卫生条件?

答:我市宾馆卫生状况整体情况良好。大型的星级宾馆在卫生设施、功能布局、消毒保洁环节、自身卫生管理、空调的清洗消毒等方面,做的都比较好。一些小型的旅馆在这些方面不太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宾馆、旅馆需要具备的卫生条件如下:

(1)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客房的采光、照明、通风良好。

(2)必须具备茶具专用消毒间、保洁柜及布草间等基本卫生设施功能间。

(3)必须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要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项档案。

(4)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上岗。

(6)被褥、毛巾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公共用品用具、室内空气经检测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问:姜大队长,请问什么是职业病?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今年我们执法大队在职业卫生方面开展了哪些宣传活动?

答: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点: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二是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2023年,荣成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活动。

一方面,组织用人单位开展宣传周工作。通过车间例会、集体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周标语和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大力宣传活动主题和重点活动内容,宣传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及有效举措,组织企业收看《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专题节目,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加“职业健康知识答题”及“职业健康线上培训”活动,为劳动者提供了丰富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来源渠道。另一方面,积极开展现场宣传。卫生监督员先后在东城区集市、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普法宣传活动,设置横幅、刊板,为市民、企业员工发放《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材料,讲解、宣传职业病防护相关知识,现场解答职业病相关问题,提高了群众和企业员工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健康的文化氛围,增强了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获得感和幸福感。


问:姜大队长,请问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具备什么条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都享有什么权利?

答: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问:王副大队长,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健康的基本保障。请问生活饮用水达到什么样的卫生标准才算合格?最新的标准都更新了哪些指标呢? 

答:为了保障群众健康,保证生活质量,国家以强制性标准形式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相关的各种因素做出量值规定,这就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于2022年3月15日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与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相比,新标准对饮用水安全要求更严格,水质检测更具针对性、科学性。

新标准共97项指标,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

增加了高氯酸盐、乙草胺等4项指标。

删除了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等13项指标。

更改了3项指标名称,包括耗氧量(CODmn法,以O₂计)名称修改为高锰酸盐指数(以O₂计)、氨氮(以N计)名称修改为氨(以N计)、1,2-二氯乙烯名称修改为1,2-二氯乙烯(总量)。

更改了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₂计)等8项指标的限值。

随着相关指标的调整,意味着国家更加重视感官指标、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和风险变化。

一是更加关注感官指标。近年来,受水污染影响,部分水源在特定条件下发生藻类爆发等情况,造成饮用水中臭和味超标,影响水质安全。研究表明,藻类爆发往往导致2-甲基异莰(kǎn)醇、土臭(xiù)素等物质的产生,且这两项指标嗅阈值较低,当水体中浓度超过嗅阈值10 ng(纳克)/L时可导致饮用水产生令人极为敏感的臭味,影响水体感官。因此,新标准增加了上述两项感官指标作为扩展指标。

二是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新标准进一步将检出率较高的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等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以加强对上述指标的管控。

三是更加关注风险变化。新标准根据水源风险变化对指标做了调整,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盐两项扩展指标;另一方面,对我国多年前已禁止生产使用的物质,结合近年来的检出情况,新标准将三氯乙醛、硫化物等12项指标从标准正文中删除。饮水中硒、四氯化碳、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4项指标超标率较低,仅为局部点状污染或区域性污染,故从常规指标调整到扩展指标。

此外,考虑大肠埃希氏菌比耐热大肠菌群有更强的指示作用,将耐热大肠菌群这一指标彻底删除。

随着饮用水卫生新标准的执行,标志着国家对饮用水质的安全卫生进一步提升,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为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驾护航。


问:王副大队长,请问什么样的行为算非法行医?有哪些危害?广大市民应如何鉴别?

答: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黑诊所”、游医、假医、街头牙医、药店无证坐堂医、美容店非法开展医学美容等都是典型的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中规定了“诊疗活动”的概念: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另外,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中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非法行医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危害:

1、经常造成误诊、漏诊、错治,延误或加重患者病情,病情危急时因缺乏急救设备和能力往往危及患者生命;

2、使用来源不明的甚至是假劣医疗器械和药品;

3、滥用抗生素或激素,对患者身体造成很多副作用,造成不良后果;

4、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不按操作规程,极易造成交叉感染、疾病传播;

5、无正规票据和医疗文书,患者遭受损失后难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乱丢医疗废物,不仅污染环境,更危害人群健康。

广大市民可以根据以下“五点”辨别是否非法行医:

1、无证: “黑诊所”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无固定地址:经常更换经营地址,场所隐蔽;

3、无正规设施:医疗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居住生活区(如厨房、睡房等),就医环境恶劣;

4、无诊疗依据:不写病历,不开处方,不提供收费凭证;

5、无合法药物来源:使用药物无包装,无使用说明书,药品来源不明。

大家如果遇到非法行医行为,要充分认识其危害性,自觉抵制,不要前往就诊,并向荣成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