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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339319Q/2023-03586
    • 发布单位:荣成市东山街道
    • 内容分类:业务工作
    • 成文日期:2023-06-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东山人,这些电动自行车驾乘知识,你知道吗?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13:53 来源:荣成市东山街道 浏览次数:

1.什么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条,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有什么要求?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产品质量法对电动自行车产品标识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5.哪些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一)拼装的;

(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登记?

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方可登记,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大于 55 公斤,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 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 400W,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 25公里/小时。

7.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8.电动自行车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办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编号: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信息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9.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携带哪些资料?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交易发票等来历证明,并交验车辆。

10.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服务点有哪些?

我市各交警大队和车辆管理所均可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目前我市已设立 500 余家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网点,可以为车主提供买车挂牌一站式服务。

11.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12.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有何规定?

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成年人驾驶时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 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 0.3 米。

13.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要遵守哪些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2)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3)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4)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5)不得逆向行驶;

6)不得醉酒驾驶;

7)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8)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9)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10)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

11)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外区域停放有哪些要求?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15.电动自行车在住宅小区停放有哪些要求?

根据《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第三十二条,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服从物业停车秩序维护。根据《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第四十条 新建居民小区和改造老旧居民小区应当按照方便市民、便于管理的原则集中设置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存放场所。

16.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哪些要求?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