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的 CEO(例如,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是否不得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董事长)?
无此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仅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11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2.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是否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即不涉及个人或经济利益,也不担任管理职位)?
是。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8条、第117条和第122条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8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7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2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3.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无理由解除其职位(或者将其任期限制为一年)?
是。能够无理由撤销或限制其任期。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3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96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年数),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3.1.5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