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公告公示
    • 索引号:11371082004235640H/2023-03152
    • 发布单位: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 内容分类: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2023-05-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关于对《荣成市国有土地地租征收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09:31 来源: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荣成市国有土地地租征收管理办法》(荣政发〔2005〕27号),2005年7月11日印发,因政府机构改革后市直部门职能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进行第三次修正,部分引用条款内容变化,根据荣成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即将到期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完善,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2023年5月11日至6月10日,如有意见,请将意见发送至邮箱rcsgtjlyk@wf.shandong.cn。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机构调整,国土部门并入自然资源部门,此处进行更正)

 

将第四条中的“市财政、发展改革、工商、建设、房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租的征收管理工作”修改为“市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租的征收管理工作”。(因机构调整,工商部门归入市场监管部门、房管部门归入建设部门,此处进行更正)

 

将第六条中的“应当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修改为“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因机构调整,物价部门归入发展改革部门,此处进行更正)

 

将第十六条中的“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违法占地处理,每平方米处以10-30元罚款;非法转租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50%以下罚款”修改为“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违法占地处理,每平方米处以100-500元罚款;非法转租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10%-50%的罚款”。(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进行第三次修正,部分引用条款内容变化,此处进行更正)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3年8月31日起施行。

 

    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1日


荣成市国有土地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地租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所收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租征收管理工作。市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租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土地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企业改制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采取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租赁的;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改变合同规定用途、容积率的;

(五)其他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

下列情况不作为征收地租范围: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镇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结合基准地价的调整,适时制定国有土地地租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地租征收标准: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按该宗地基准地价的1%-3%征收。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征收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年标准按不低于该宗地基准地价的1%-3%征收。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非法转让、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租赁的,按其实际用途、占地面积以年标准不低于该宗地基准地价的1%-3%征收有偿使用费。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原合同规定用途、容积率的,参照相应用途的规定标准,按现行评估价差额部分一次性征收。

第八条  征收地租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指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者,以下称“出租人”、“承租人”);

(二)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途;

(四)租赁年限;

(五)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调整间期与幅度等;

(六)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定土地租赁合同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直接征收地租。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年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最低1年,最高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租赁年限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年限;对有经营期限规定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土地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年限。

第十条  地租由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分年度缴纳。

国有土地租赁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付租金。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租赁,由承租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原国有划拨土地实行租赁,土地权属、用途未改变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租赁国有土地经政府批准后,承租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抵押的,转租、抵押权实现时必须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租由变更后的承租人缴纳。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足租金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或者擅自转租、转让、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拒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也不缴纳地租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违法占地处理,每平方米处以100-500元罚款;非法转租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10%-50%的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阻挠、妨碍履行征收地租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地租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地租属政府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征收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到指定银行交纳,财政部门按征收总额的2%向地租征收机构核拨业务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