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的通知》(荣政发〔2008〕4号),2008年1月30日印发,因政府机构改革后市直部门职能变更,根据荣成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即将到期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完善,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2023年5月11日至6月10日,如有意见,请将意见发送至邮箱rcsgtjlyk@wf.shandong.cn。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将题目“荣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的通知”修改为“荣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的通知”(因机构调整,国土部门并入自然资源部门,此处进行更正)
将抄送单位由“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修改为“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管委会、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因2012年12月30日,好运角旅游度假区设立,此处进行更正)
将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中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机构调整,国土部门并入自然资源部门,此处进行更正)
将第七条中的“原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用途、提高用地容积率或增加土地出让年期的,先向市建设规划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将规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修改为“原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用途、提高用地容积率或增加土地出让年期的,先向规划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将规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因机构调整,建设部门的规划职能取消,由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行使,此处进行更正)
删除第十条。(因引用文件《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废止,此处进行删除)
将第十一条中的“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修改为“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因2012年12月30日,好运角旅游度假区设立,此处进行更正)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3年8月31日起施行。
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1日
荣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管委会、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
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城镇规划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项目开发建设中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何建设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二、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发放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工程进行验收。
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原土地使用者提出下列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予以批准后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1、将原划拨的用地项目改变为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
2、将出让的工业等各类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商业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
3、将享受有关政策受让的原经营性用地拆旧建新改变为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的;
4、将未经“招拍挂”受让的原经营性用地改变为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的。
四、原土地使用者提出下列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容积率的申请,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予以批准后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1、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部分调整宗地或片区的土地用途或用地容积率的,将商业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或改变用地容积率的,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或改变用地容积率的;
2、经“招拍挂”受让的原经营性用地改变为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的;
3、没有享受有关政策受让的原经营性用地改变用地容积率的;
4、将出让的工业等非经营性用地部分改变用地容积率的;
5、土地出让期未满要求增加出让年期的。
五、符合上述三、四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向市政府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提高用地容积率,并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其他税费。其中,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价款。
六、因改变土地用途、提高用地容积率或增加土地出让年期需补交土地差价的,土地差价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测算,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会审后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可以申请改变所使用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容积率、增加土地出让年期的,按下列程序申请报批:
1、原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用途、提高用地容积率或增加土地出让年期的,先向规划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将规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2、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土地使用者申请,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测算,形成报告;
3、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补交土地差价、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的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4、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补充合同;
5、土地使用者补交土地差价及其他税费;
6、土地使用者持市政府批复、补充合同和交款凭证及相关税费缴讫凭证到有关部门申办准建、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八、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后,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了规划方案,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均应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履行土地审批手续、补交土地差价。
九、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未按规划条件及附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有关部门将依据《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