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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二)

时间:2023年04月27日 15:37 来源:荣成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为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乌翠区人民法院推出《保护中小投资者之你问我答》系列问答,围绕纠纷调解、股东治理等方面,分成九个篇章进行阐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此为第一篇。

如上市公司中小(少数)股东认为该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损失,能否对利害关系董事提起诉讼?

可以提起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21、147、149、151和152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9、35、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7条(2021年修订)。

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是否足以就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关联董事的责任?

是。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是否足以就该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董事会其他成员的责任?

是,可以追究其他董事的疏忽责任。即尽管该项交易经过了董事会决议(提交议案)和股东大会最终批准(就董事会议案进行表决),但因为关联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违背了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47、149、151和1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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