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赵局长,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这个月已经开始了,“综合所得”是税法上的概念,很多人可能还是不太理解,能不能再具体解释一下什么是“综合所得”,什么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答: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
访谈时间:2023年3月23日
主题嘉宾:党委书记、局长 赵永谦
问:赵局长,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这个月已经开始了,“综合所得”是税法上的概念,很多人可能还是不太理解,能不能再具体解释一下什么是“综合所得”,什么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指: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当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问:赵局长,刚才您提到,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那是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呢?
答: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问:赵局长,据了解去年新增了一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请问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都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时间: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问:赵局长,我们都知道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从每年3月1日开始,那么在汇算期间具体的办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问:赵局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必须自己办理吗,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办理年度汇算?
答: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有三个办理方式可自主选择: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问:赵局长,除了我们比较熟知的个人所得税APP和办税服务厅之外,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办理年度汇算?
答: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中规定的地址,并按照文件要求寄送资料。
问:赵局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需要申报哪些信息?
答: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问:赵局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问:赵局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如果需要退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2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问:赵局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如果需要补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问:赵局长,今年税务局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否推出相关优化服务举措?
答: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问:赵局长,在去年综合所得汇算期间,税务总局已经推出了“优先退税服务”,今年该项服务的内容有什么新的变化吗?
答:去年,总局推出特殊群体优先退税举措,决定对家庭养育负担和家庭医疗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办理退税,即在2021年度汇算同时填报了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或填报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无需机审等待,均可优先获得退税。
今年,也就是2022年度综合所得汇算的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问:赵局长,2022年国家推出了个人养老金并选择部分城市开始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税务总局也对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出了规定,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问:赵局长,缴纳个人养老金的缴费人,应如何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呢?
答: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问:社保费几乎是与所有市民息息相关,请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居民社保费的缴费政策吧?
答:首先我说一下居民养老保险。2023年度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
2024年度有所变化,保留原来的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档次,取消了1500元、2500元、4000元三个档次,新增了8000元这一档次。其中3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3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当年度的养老保险在年底前缴纳即可。
其次是居民医疗保险,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为:一般居民,一档每人每年450元、二档每人每年650元;未成年居民以及高校学生,每人每年300元。而且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调整为上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下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威海市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已延期至2023年4月30日,请还未缴费的参保人注意时间,及时缴费。
问:那么居民社保费的缴费渠道通常都有哪些呢?
答:经过几年的完善,目前缴费渠道分为线上、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模式,有“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爱山东APP、山东电子税务局等,以及各商业银行的电子缴费,如光大银行的“云缴费码”、邮储银行“聚合二维码”、微信生活缴费、“山东工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缴费渠道。线下模式,主要包括银行柜台、自助缴费机、税务大厅、人社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缴费渠道。我市现有13个办税大厅(其中9个为自助办税厅),63个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同时在689个村居、社区布放了756台“农金通”和14台“裕农通”,缴费人可以到布放“农金通”、“裕农通”设备的村居社区进行缴费,也可以到就近的税务大厅办理。另外除了农村商业银行网点之外,缴费人也可以持身份证、银行卡等就近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网点柜台进行缴费。
问:赵局长,有很多缴费人缴费后不知道自己是否缴纳成功,请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查询缴费状态或者是怎样获取缴费证明呢?
答:(一)居民和灵活就业缴费人员通过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爱山东、山东省电子税务局App等线上方式缴费的,可以通过【缴费记录查询】模块查询缴费状态,通过【证明开具】模块获取缴费证明。温馨提示,缴费证明需在缴费成功2个工作日后(节假日除外)才能查看,微信小程序证明开具仅支持查看,支付宝、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和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等支持下载。
(二)通过“农金通”、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行、建行、邮储、光大等银行网点柜台进行缴费的,银行回单可作为缴费证明。
(三)通过办税大厅自助机缴费的,可以点击自助机的“社保费凭证打印”模块,通过“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或者“开具完税证明”功能来获取缴费证明。
问:赵局长,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度社保费缴费有何变化,请局长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吧。
答:一是医保缴费比例提高。根据《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威医保发【2022】45号)的规定,将答: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89号)规定,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98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980元/月的,需按照3980元/月进行保底调整,调整后应缴费与实际缴费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已缴纳了2022年度养老保险费但月缴费基数低于3980元/月的,需要补缴社保基数差。如果您的缴费基数高于3980元/月,则不需要补缴社保基数差。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登陆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爱山东以及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等,通过【特殊缴费】模块进行基数差的补缴。
问:赵局长,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可以立即享受待遇吗?
答:税务部门征收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采取的是税银模式,缴费人缴费后,一般需要2-3个工作日缴费信息才可以回传医保系统记账,这时医院结算系统才能收到保险缴费信息,才能进行报销结算。
问:赵局长,我们知道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关注度都比较高,那么今年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最近有不少单位反映,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小于30人,但是在申报所属2022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填完“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数据后,减免性质、减免费额没有自动带出,导致无法享受减免。
这是因为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这个政策有效期是指申报期,不是费款所属期。所以2023年申报残保金时,已超过政策有效期,不能享受免征政策。
现行有效的残保金优惠政策是: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文件规定,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保金。
问:赵局长,请问今年的工会经费返还政策是怎样的呢?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可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问:赵局长,据了解,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去年国庆节前夕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请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问:赵局长,纳税人申请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时间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纳税人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均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且出售和新购住房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例如:纳税人小周2022年12月出售了一套住房,2023年7月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一套住房,由于小周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故符合政策规定的时间条件。
问:赵局长,出售住房和重新购买住房的时间要如何确定?
答: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预填上述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以与缴税时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标注的时间进行核对。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可以依据房屋交易合同据实填写。
问:赵局长,纳税人如果要申请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退税金额是怎么计算的?
答: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按照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问:赵局长,如果是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的,纳税人应如何计算自己的退税金额?
答:对于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同持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问:赵局长,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哪里提起退税申请?
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部门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缴纳现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仍应到该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交易大厅提起退税申请,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按照规定办理。
问:赵局长,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现住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报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问:赵局长,为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税务部门提供了哪些服务?
答:为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税务部门推出一系列服务举措。一是简化资料报送,提供预填服务。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资料,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纳税人办理退税申请需携带的资料,主要用于纳税人核对申请表信息,税务部门只留存新购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二是根据系统预填、纳税人填报并确认的相关信息,自动计算应退税款。三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提醒并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申请退税、享受税收政策。
问:赵局长,纳税人享受了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后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的,已经获得的退税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纳税人逾期缴回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将通过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共享信息,加强退税审核和撤销合同后缴回税款的管理。
问:赵局长,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还应当注意什么?
答: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旨在鼓励居民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如实申请,认真填写并核对申请表,对填报内容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问:赵局长,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开始实施,税收方面对法律援助人员有没有相关的优惠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问:赵局长,这项公告是2022年8月5日出台的,那对于公告出台前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