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函字〔2022〕27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农机中心: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的通知》(鲁农机字〔2021〕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为全面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加强补贴机具监管,将补贴额1万元(含)以上的青饲料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花生收获机、棉花收获机、喷杆喷雾机、果园无人割草机、农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等品目或档次纳入了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范围。过渡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后生产并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必须符合“三合一”办理有关要求,否则无法办理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化实化任务、明确政策举措、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要求和办理时限,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化安全规定,组织开展农机作业信息化监测,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切实负起本行业、本领域、本层级数据安全的指导监督责任,确保有效预防、发现和处置各类数据安全风险隐患。
二、规范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突出粮食生产等重点机具补贴,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逐步补齐农机化发展短板,推动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机具发展,切实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导向作用。要加快资金落实进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组织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录入、受理、审验等工作。要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按规定通过手机APP等提出补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足等无法受理补贴的,来年补贴资金下达后,可优先办理。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继续延长补贴资质到期产品补贴办理时限,允许在补贴资质有效期满以前购置的机具申请办理补贴。另有相关政策时,依据新政策执行。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组织开展好县域间余缺调剂,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按时结算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户。
三、切实加强补贴工作风险防控。要按照《2021-2023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持续加强相关工作及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和调查研究,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及时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始终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机具核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低质伪劣机具和虚构报补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有关规定,强化和财政部门联合查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到位,有效维护财经纪律和政策实施良好秩序,维护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要强化政策宣传和经验推广,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政策实施,及时回应和正确应对处理舆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20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机字〔2022〕1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有关要求,经农业农村部审核备案,商省财政厅同意,确定开展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试点工作。现将《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12日
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全面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提高粮食烘干机械化水平,补齐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着力引导我省农机化转型升级,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业装备的需求,加快我省“两全两高”农机化发展步伐,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二、补贴产品及补贴对象
(一)补贴产品。根据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实际和资金规模,确定对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等进行补贴试点。试点实施前购置的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不得申请补贴。已纳入我省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机具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试点区域和补贴标准
(一)试点区域。全省所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县(市、区)。
(二)补贴标准。单套补贴限额不超60万元,具体按照《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补贴资金从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解决。成套设施装备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本县补贴资金总量的10%;单套补贴额度超过本县资金总量10%的,不超过1套。
四、资质条件
(一)产品资质条件
先进性方面,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合规性方面,参照《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建设技术规范》(见附件2),达到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企业资质条件
本着保证产品质量、保障购机者权益的原则,参与试点的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生产企业原则上由主要设备生产企业一家集成,且应具备以下条件: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内容;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固定生产场所,能够生产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或主要设备,能够提供安装服务,具备售后服务能力;自行选择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组成部分,并保证生产或所选设备均为出厂新品,保证其质量、性能指标要求,对选配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管理、监督并负主体责任;自愿申请将其产品列入补贴试点范围,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责任和义务,并履行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配合核验和抽查,进行用户培训,并形成培训记录。
五、工作程序
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实行“先建设使用、后验收补贴”的程序,建设完成使用一段时期后方可兑付补贴。由省级组织生产企业投档,确定补贴产品,并组织制定粮食烘干成套设备第三方核验机构名单,公开发布;市级加强指导和监管,组织各县推进试点工作;县级组织核验、兑付资金。购机者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选择第三方核验机构进行验收。购机者、核验机构、生产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一)产品投档。发布实施方案和补贴标准,组织生产企业自主投档,并对企业投档产品进行形式审核,确定补贴产品。公开征集具备资质的机构参与粮食烘干成套设备验收核验,确定第三方核验机构名单,公开发布。
(二)补贴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拟新建成套设施装备的农业生产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拟新建成套设施装备的建设地点、类型、规模、用途承诺书等有关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资金规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立补贴对象,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自主购机。具有补贴资格的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建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携带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发票原件、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四)现场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核验机构,依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规定,对照《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额一览表》中有关技术配置参数要求,开展现场核验工作,并由第三方核验机构出具核验报告。
(五)资金兑付。对已经验收通过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到补贴对象。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足、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六、保障措施
(一)着力强化组织领导。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对于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措施,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稳步推进。要注重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重要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取得应有成效。
(二)着力强化责任落实。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要求,要配合购机者和农业农村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并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情况的监管,加强机具事后抽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安全规范。
(三)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关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要关注试点产品市场情况,发现补贴比例畸高、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要立即展开调查,对于违规失信行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严肃查处。
年度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挖掘和提炼工作经验,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要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额一览表
2.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建设技术规范
关于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的通知
鲁农机字〔2021〕1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2023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鲁农计财字〔2021〕8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全面提升风险防控水平,稳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创新,2021年起我省对部分机具购置补贴实行手机APP申办补贴、补贴机具二维码识别、作业物联网监管“三合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具种类范围及实施时间
(一)机具种类范围。列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范围的机具包括:补贴额10000元(含)以上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等品目或档次的机具。
(二)实施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22年2月28日为过渡期,2022年3月1日及以后生产并在我省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列入“三合一”办理范围的机具必须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否则无法办理补贴。我省将同步实施“先用后补”,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机后可提出补贴申请,待机具的作业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要求受理补贴申请。(“三合一”办理操作方式流程说明详见附件1)
二、具体操作方式
机具出厂前需加施唯一身份识别二维码,加装具有定位功能的北斗终端并将作业轨迹等数据直传到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手机APP扫描机具二维码核验机具信息。
三、有关要求
(一)生成补贴机具二维码
1.生产企业注册登录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nj2wm.com,系统使用说明书详见附件2)后,根据系统提示添加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自走式机具还应添加发动机编号、发动机标定功率等信息,生成补贴机具二维码标识。
2.机具二维码标识应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用二维码 编码规则》(T/NJ 1265—2020/T/CAAMM 80—2020)要求(详见附件3),使用金属材质铆接固定安装于机具醒目位置,方便手机扫描。二维码标牌可以与原产品铭牌合二为一,也可以在原产品铭牌邻接位置单独铆接固定。
3.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要通过二维码系统配套的APP核验工具(登录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可下载),核查该二维码是否能够正常读取,因二维码信息不能正常被读取而影响购机者补贴申请办理的,相应损失全部由生产企业负责。
(二)安装北斗定位终端
1.生产企业要在机具出厂前安装北斗定位终端,满足《农机购置补贴北斗定位终端硬件说明》(详见附件4)要求,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北斗定位终端数据传输协议(V2.0.0)》(详见附件5)等规定,确保数据能够按要求直传到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
2.机具安装北斗定位终端后,要在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中将北斗定位终端设备编号(IMEI号)与机具出厂编号进行绑定,实现“一机一码一终端”。
3.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提供北斗定位终端配套的企业,使用农机物联网开发者平台(http://dev-iot.dtwl360.com)对接通信协议,并在该平台添加安装的北斗定位终端,确保安装在农机上的北斗定位终端数据传输对接成功。企业可在物联网开发者平台或二维码配套APP上,查看机具轨迹数据是否上传成功。因北斗终端未能按要求传输数据,影响购机者补贴申请办理的,相应损失全部由生产企业负责。农机生产企业应确保二维码、北斗定位终端符合相关要求,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到位,因其自身存在原因导致购机者补贴无法正常申请办理的,将取消相关企业所有产品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5110247163;
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8519101222;
“三合一”办理APP技术支持电话:18610968177。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3日
关于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排放标准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农函字〔2022〕35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购机者: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以下简称“国四”)。农业机械产品的排放标准将由目前的中国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升级为“国四”。为落实该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时限。“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国三”农机产品补贴申请办理时限。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含)。
三、“国三”农机产品投档时限。对需投档的“国三”产品,应于2023年1月31日(含)前完成投档,逾期不再受理。因未投档或投档不通过等原因造成购机者无法正常申请补贴的,所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农机排放标准由“国三”升至“国四”,有利于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向绿色、高端转型发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并向广大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不再执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市、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通过手机APP等提出补贴申请。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及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政策实施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农机产品投档等各项工作,规范经营,对因不遵守政策规定或违规等情况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购机者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合理购机,及时申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9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docx
关于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排放标准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