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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36328X4/2023-01396
    •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内容分类: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3-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荣人社发〔2023〕3号关于印发《荣成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劳动用工领域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年03月10日 16:01 来源:荣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荣成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劳动用工领域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荣成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劳动用工领域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荣成市级信用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社监管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等经营行为的管理,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下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 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办法所实施信用管理,是指通过信用积分、等级评价,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各类用人单位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修复和应用等活动。

第五条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被管理对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管领域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将通过荣成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推送到其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并视其情节分类推送到“信用荣成”“信用威海”“信用山东”“信用中国”等网站。

第二章  信用行为分类

第六条 信用行为分为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

守信行为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在从事业务、管理、服务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诚实守信经营的行为。

失信行为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从事业务、管理、服务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守信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守信行为包括:

(一)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合法,管理行为规范;

(二)年度内无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但经查无违法行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均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三)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存在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一)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未在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的;

(三)未建立职业介绍服务台账并留存相关资料;

(四)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六)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七)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八)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

(九)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十)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十一)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十二)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活动;

(十三)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四)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的;

(十五)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十六)国家规定休渔期为被禁止出海捕捞渔船介绍船员出海从事捕捞工作的;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劳动用工领域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列为失信行为:

(一)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支付的;

(三)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

(四)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扣押档案的;

(五)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

(六)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八)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

(九)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的;

(十)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的;

(十二)非法使用童工的;

(十三)拒绝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年度检查的;

(十四)未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五)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十六)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

(十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示的;

(十八)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十九)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十)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的;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为的;

(二十二)存在其他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条 信用承诺是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等经营行为及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遵守法律法规、约定责任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格式信用承诺书并组织签订,签订的信用承诺书依托“信用荣成”网站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信息采集及提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

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等。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对用人单位年度书面材料审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案件专查。

第十五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信息。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劳动用工领域用人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向用人单位下达告知书。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每月20日前将用人单位守信失信情况提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在接收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及汇总,将守信失信信息提报市信用监管平台系统、“信用荣成”等网站。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从信用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定信用主体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动用工领域信用等级评价确定以下标准、等级:

(一)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树立为诚信用工典型、受到县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表彰奖或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或信用积分在1000分以上(含1000分)的,评为A级。

(二)用人单位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或信用积分在701--999分的,评为B级。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或信用积分在700分及以下的,评为C级:

1.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违法行为经责令逾期不改,受到行政处罚的;

4.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6.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涉渔管控等有规定,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7.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8.打击报复监察执法人员、证人、举报投诉人的;

9.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每年开展一次,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主要依据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情况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价。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信用等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对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进行初步评价。

(二)征求意见。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征求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的意见,相关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并提供依据。

(三)确定等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相关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提出评价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门户网站公示等适当方式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第六章  “红名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实行“红名单”管理:  

(一)用人单位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在各项执法检查中未被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被有效投诉或举报的;

(二)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

第二十六条 “红名单”用人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除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

(二)开展评优、评先、评劳模及公司上市、资质评定等活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情况时,予以优先推荐;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予以重点倾斜。

第七章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八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除特殊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情况外,免于当年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二)当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作为非重点单位,实行网上申报,免于抽检;

(三)参加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通过;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予以倾斜。

第三十条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B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

(一)当年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1次;

(二)免于当年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诚信等级;

(四)参加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通过。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曝光,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本年度内进行2次以上日常巡视检查;

(二)在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上不核准;

(三)用人单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将在下一年度按规定予以加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降低相关资质;

(四)参加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的披露制度,加强与市信用办的对接,及时对失信行为人予以通报警示和督导整改,解决失信行为等突出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市级信用等级为A+及以上等级的用人单位,给予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单年免检激励。

第九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动用工领域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加分信息、减分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相关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主动整改违法行为且自愿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或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改善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的经验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广或表彰的,给予信用适当加分予以修复。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现工作人员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劳动用工领域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信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信用工作的宏观指导、调度推进、机构建设、检查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工作的开展和组织协调。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附件:用人单位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

                                   用人单位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分项

评价领域

评价标准

加减分

备注

减分

人力资源服务领域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50


未在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的

-20


未建立职业介绍服务台账并留存相关资料

-30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10


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

-10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10


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30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20


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30


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0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30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30


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的

-50


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50


国家规定休渔期为被禁止出海捕捞渔船介绍船员出海从事捕捞工作的

-50


存在上述行为且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50


本年度内每发生一起被投诉举报案件的

-2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减分

-10至-100


劳动用工领域

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20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支付的

-20


有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

-30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扣押档案的

-30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10


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20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50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

-30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的

-20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

-10


不按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的

-20


非法使用童工的

-30


拒绝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年度检查的

-30


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30


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50


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

-10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公示的

-30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50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30


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的

-3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且发生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为的

-30


其它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0至-100


加分

人力资源服务及劳动用工领域

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树立诚信用工典型的

+30


受到县市级表彰的

+20


受到地市级表彰奖励的

+50


受到省级表彰奖励的

+70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100


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10至+100


  其他未列入的事项,参照荣成市信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