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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商贸_海关_旅游,物价,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旅游
    • 发文机关: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文化和旅游局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
    • 成文日期:2023-12-21
    • 公开发布日期:2023-12-21
    • 发文字号:荣发改价格〔2023〕17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文化和旅游局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形式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的通知

荣发改价格〔2023〕17号


各旅游景区: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有关规定,对《荣成市物价局荣成市旅游局关于调整我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形式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的通知》(荣价费发〔2017〕56号)进行完善,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明确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形式

鉴于目前我市旅游景区均由村集体或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决定将我市非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即旅游景区可根据实际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景区门票价格。

与旅游景区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强化行业自律,正确行使价格自主权

各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旅游法》,强化行业自律,运用好《价格法》赋予的定价自主权,兼顾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旅游景区经营实际,准确把握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节奏,合理制定和调整景区门票价格,使之既符合经济规律,又体现供求关系,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市旅游产业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不同旅游季节,景区门票可在淡、旺季实行差别价格。相邻景区门票合并成联票,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具体优惠幅度由各旅游景区自行掌握。购买联票或者普通门票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诱导消费或实行捆绑方式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市发展改革局、市文旅局,并于新价格执行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严禁旅游景区之间串通涨价、利用旅游景区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借机提价、哄抬价格,遏制不正当价格竞争。倡导各旅游景区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集中提高门票价格,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荣成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对外形象。

三、落实特殊群体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各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承担起社会责任,履行企业应尽义务,发扬爱老扶幼优良传统,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学生、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士(士官)、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遗属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或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优先服务和优先照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落实特殊群体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四、强化景区门票价格日常管理

各旅游景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旅游景区售票窗口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景区门票价格(含淡、旺季门票价格、联票价格)、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导游(解说)服务收费、停车场收费以及特殊群体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旅游景区应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对外出租建筑物、摊位、摊点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与旅游相关服务,应督促其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提倡经营者明码实价,诚信经营,杜绝“宰客”现象,维护旅游景区整体形象。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力度,及时掌控我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变化情况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厉处理,并向社会曝光,维护景区的正常经营秩序。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新的景区门票价格政策,按新规定执行。《荣成市物价局荣成市旅游局关于调整我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形式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的通知》(荣价费发〔2017〕56号)同时废止。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文化和旅游局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