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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召开餐饮油烟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3年12月20日 15:48 来源:荣成市宣传部 浏览次数:

12月20日,荣成市召开餐饮油烟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介绍了全市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荣成市餐饮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餐饮业的繁荣丰富了广大民众的就餐选择,也给周边居民带来了种种影响,油烟排放便是最让人困扰的影响之一。为有效解决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深蓝、零碳、精致、幸福”这一总目标,按照“源头管控、联合执法,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构建了从源头准入、到日常巡查监管、再到行政处罚的全过程无缝隙的管理模式,既助力餐饮业健康发展,又保证群众免受油烟污染侵害。


提问一:餐饮经营单位油烟排放应该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等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饮食业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排入下水管道;(二)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高度十五米以下的,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超过十五米的,油烟排放口高度应超过十五米;(三)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大于二十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大于十米。”


提问二:餐饮经营单位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油烟排放超标等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答:根据《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饮食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油烟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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