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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问:乔主任,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作为畜牧生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从业者,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食物品种更加丰富,食物的结构更加优化,进一步丰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高质量发展的内涵,我们都做了哪些工作?答: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大食物观”思维,以“保供给、优生态、强安全、促发展”为主线,以组织开展畜禽稳产保供、动物疫病...

访谈时间:2023年11月7日

主题嘉宾:副主任 乔冬丽

访谈内容

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问:乔主任,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作为畜牧生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从业者,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食物品种更加丰富,食物的结构更加优化,进一步丰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高质量发展的内涵,我们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大食物观”思维,以“保供给、优生态、强安全、促发展”为主线,以组织开展畜禽稳产保供、动物疫病防控护航、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巩固提升、畜牧品牌化创建等“六大行动”为抓手,努力克服“猪周期”波动、疫情冲击、生产成本上涨等不利因素叠加影响,全力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体现在咱老百姓的餐桌上,就是让大家不仅仅要吃得饱,还要吃得好、吃得健康。


问:我们平时吃肉以猪肉为主,为了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国家出台了生猪政策性保险补贴这一项惠农政策,乔主任能否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政策的有关情况。

答:200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能繁母猪保险给予补贴;2015年省畜牧兽医局、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山东省政策性育肥猪保险条款调整的通知》,将保险范围扩大到育肥猪;2019年3月,省畜牧兽医局、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联合下发《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对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2020年2月,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优化畜牧业保险承保流程的通知》,对生猪保险流程进行补充完善,对生猪保险承包手续进一步优化。根据威海选定保险公司要求,目前我市生猪保险工作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3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


问:请问乔主任,我市的生猪养殖场(户)如果要想参加生猪政策性保险,都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我市范围内从事生猪养殖以上品种的所有养殖场(户)、家庭牧场、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必须不在禁养区范围内才能参保;参保的养殖主体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1.能繁母猪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4)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育肥猪

(1)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2)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3)对养殖户自繁自育的生猪,按照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投保;对购入小猪育肥的,按不低于投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倍投保。


问:请问乔主任,对已参加保险的生猪养殖场(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赔偿?

答:能繁母猪、育肥猪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

其中主要疾病和疫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问:请问乔主任,在生猪政策性保险费用和理赔标准上有什么规定吗?

答: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费率为6%,具体标准为:

1.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保险费中央财政负担40%,省财政负担20%,荣成财政负担20%,养殖户负担20%(14.4元)。

2.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根据生猪尸重、尸长综合因素进行赔偿,按20—800元/头给予不同的资金赔偿,保险费中央财政负担40%,省财政负担20%,荣成财政负担20%,养殖户负担20%(9.6元)。

在赔偿标准上:

1.能繁母猪。按每头1200元进行赔偿。

2.育肥猪。结合生猪尸体体长和体重综合因素进行赔偿,具体标准如下:

(1)体长30cm(含)以下,体重5kg(含)以下,赔付标准是20元;

(2)体长30cm(不含)-50cm,体重5kg(不含)-15kg,赔付标准是50元;

(3)体长50cm(不含)-70cm,体重15kg(不含)-30kg,赔付标准是130元;

(4)体长70cm(不含)-90cm,体重30kg(不含)-50kg,赔付标准是280元;

(5)体长90cm(不含)-110cm,体重50kg(不含)-80kg,赔付标准是500元;

(6)体长110cm以上,体重80kg以上,赔付标准是800元。   


问:乔主任,那么养殖场(户)如果出现病死畜禽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市委托威海天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统一收集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实行无害化收集体系基础上,同步与保险平台联动。未经统一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予保险理赔。

根据《荣成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养殖场(户)可用兽医站备案手机号拨打无害化报案电话:8907777,将病死畜禽情况简要说明。处理厂接收报案信息后将安排收集车辆到场到户收集。收集时间为每周一三五。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将作为我中心常态化工作,我们将做好收集环节监管任务,促进我市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问:乔主任,有人想从事生猪贩运工作,请问国家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有什么要求,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第二条,“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我市全面落实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及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监管措施,畜禽运输主体打开微信搜索“牧运通”小程序,根据类型选择“贩运主体备案”或“车辆备案登记”。

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中提交:①单位营业执照;②个人身份证(备案主体为从事畜禽运输单位的,需要提供法人的身份证);③健康证明(备案主体为从事畜禽运输单位的,需要提供所有从事畜禽运输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中提交下列材料:①车辆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②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③运输车辆照片。照片要体现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条件的全部要素。如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安装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等。

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经畜牧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通过微信“牧运通”小程序查询到相关备案信息。国家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现在已经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畜禽运输车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若没有在国家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则无法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问:请问乔主任,目前我市对家畜屠宰是如何规定的 ?

答: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还是比较高的,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牛羊家畜屠宰国家虽未实行定点屠宰,不过为降低屠宰环节炭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传播风险,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牛羊家庭作坊屠宰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引导牛羊手工家庭作坊式宰杀点到集中屠宰厂(场)进行代宰。从事牛羊屠宰加工的屠宰厂(场)必须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备案)三证齐全且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并经主管部门派驻官方兽医实施集中检疫。荣成宝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是威海市现有三证齐全且经备案并派驻官方兽医实施集中检疫的牛集中屠宰厂(位于荣成市将军北路20号),现已对外提供牛代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