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3号),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先保后征、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稳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保障范围与对象
保障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界定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管理、群众认可的原则,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方案”)。
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的、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以及其他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将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三、办理程序
1.在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拟定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政府补贴资金数额及分配方式,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政府补贴资金具体数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下同)情况等。
2.养老保险方案拟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养老保险方案由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送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土地报批前,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存储。资金到位票据项目名称应规范清晰,与政府申请用地文件名称一致,并将征地补偿有关预存费用和政府补贴资金预存数额分别标注清楚,同时附银行凭证。
4.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提供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面积、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政府补贴资金数额等。
5.财政部门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资金拨付时应注明征地项目、批次,并同时附银行凭证。
6.土地批准面积与报批面积不一致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60日内调整形成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并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及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在60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四、资金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1.按照“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征收费用专用预存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未足额拨付到位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土地征收。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补贴资金、个人缴费、集体缴费组成,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
3.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将其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与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合并计算发放待遇。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后的待遇次月起领取;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或个人预存款账户时已死亡的,其政府补贴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4.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衔接时,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不作为重复缴费。被征地农民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衔接手续,将其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全部发放给本人。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中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余额退还本人。
5.政府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但未参保缴费的,办理注销登记时,其个人预存款账户资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五、部门职责分工
市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及时提供征地相关数据、文件等资料;在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及时通知被征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
2.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等工作;负责管理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对被征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养老保险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信访维稳和舆情处置等工作。负责拟定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镇街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对于无法拟定或没有农民养老保障需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原渠道退回。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强化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统筹谋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2.加强信息共享。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建立常态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共享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征地申请、批准等情况;财政等部门负责共享资金预存、拨付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共享参保、待遇领取情况;税务部门负责共享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共享养老保险方案拟定等情况。
3.强化督导考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督办事项内容,定期进行通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超期未落实被征地资金的,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我市以往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荣成市人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荣人社发〔2016〕68号)同时废止。
关于《荣成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全面启动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16年,为规范稳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工作开展流程,指导我市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不断推进。
为进一步强化“先保后征”原则、细化办理流程、压实责任主体,2023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根据《办法》要求,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荣成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明确了保障范围与对象;第三部分为办理程序,规范了办理流程,明确了办理时限;第四部分为资金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强调了“先保后征”原则和待遇支付等事项;第五部分为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各镇街等职责;第六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督导考核,建立了长效机制;第七部分为附则,废止了我市以往被征地的相关规定。
一是突出硬性约束。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
二是规范办理程序。对拟定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公示、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各项流程的办理时限予以明确。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镇街的属地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建立了信息共享、责任追究等机制。